抗辯權是什么意思,訴訟時效抗辯是什么意思( 二 )


3、“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
即主張被告有“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理由 。屬于如果抗辯成功,法庭將判決免除或者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
注:
1、“免責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不可抗力抗辯”、“合同免責條款抗辯”及“法定免責事由抗辯”等 。
2、“減責抗辯”:“受害人有過失的抗辯”、“監護人有過失的抗辯”、“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損失擴大的抗辯”及“不可預見的抗辯”等 。[編輯本段]四、注意事項1、主張“適用范圍抗辯”和“構成要件抗辯”,是以“事實”作為“抗辯理由”,法庭有主動審查的義務,即使被告未主張“適用范圍抗辯”、“構成要件抗辯”,法庭亦應主動審查本案是否符合該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是否具備該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 。
2、主張“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則是用另一個“法律規范”作為“抗辯理由”,法庭無主動審查義務,如被告未予主張,法庭將視為“放棄權利”而不予審查 。
羅馬法中一般惡意的抗辯是什么意思:
【抗辯權是什么意思,訴訟時效抗辯是什么意思】根據羅馬法,裁判官必須首先給原告授予訴權 。不過在訴訟的第一個階段,也要聽取被告的陳述 。如果被告主張抗辯權,則應把這些主張作為訴狀中審判條件的例外附加在起訴程式中 。至于其他抗辯,即使被告并沒有提出相關的申請,裁判官也可以將其附加在起訴程式中 。另外還有一些抗辯,即使沒有被附加在起訴程式中,承員甚至也可以徑自予以考慮 。例如,惡意抗辯是誠實之訴的固有內容 。可見,抗辯的概念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訴訟程序上的概念,但在羅馬法時期,就隱含著須被告自己主張的抗辯與裁判官可自行援引的抗辯的分類 。具體參見《德國民法總論》【德】迪特爾 。梅迪庫斯著,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第82頁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