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普集團有哪些子公司 奧普集團( 三 )


奧普集團有哪些子公司  奧普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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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函件》約定,原告已配合被告一辦理完畢商票結清手續,原告所持被告一的商票現均已處于“票據已結清”狀態 。且原告經被告一、四、五、六指示,分別向被告四、五、六支付定金27,000元、33,000元、37,000元,共計97,000元 。然被告四、五、六至今仍未給原告辦理后續購房、房屋過戶***等相關手續 。故幾被告的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二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被告二又系被告三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被告四系被告三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被告六系被告七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被告七又系被告八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 。為此,原告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訴訟 。
案件六:訴訟標的為50,000,000元的保證金
被告: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騰蛟
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星發路8號
(二)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5,000萬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還履約保證金違約金,以5,000萬元×年利率10%×逾期天數÷365為標準,自2022年1月13日起計算至履約保證金全部返還之日止;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
(三)訴訟事實及理由
2019年12月31日,原被告就2019年12月-2021年12月期間在浴霸等領域開展戰略合作事宜簽訂《陽光城集團與奧普家居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下稱“《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稇鹇院献骺蚣軈f議》約定,合作期限內由被告指定項目子公司或指定第三方(包括總包、分包工程公司向原告采購合作范圍內的浴霸等材料及服務);合作期限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另為體現原告作為被告首選戰略合作供應商的實力,由原告在合作期限內向被告支付履約保證金人民幣5000萬元,并約定履約保證金的返還依據雙方另行簽署的《履約保證金協議書》約定的期限返還 。
同日,原被告就履約保證金事宜又再行簽訂了《履約保證金協議書》(下稱“《保證金協議》”),《保證金協議》約定,《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及《保證金協議》簽訂后的合同期內未發生合同變更、終止事項時,被告最遲應在合作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向原告返還所有履約保證金 。被告未按照約定期限返還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歸還金額×年利率10%×逾期天數/36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直至實際清償之日 。
上述《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及《保證金協議》簽訂后,原告即依照約定向被告支付履約保證金人民幣5,000萬元,但在《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限屆滿后(屆滿日為2021年12月31日),被告未依照《保證金協議》約定于合作期滿后7個工作日(即2022年1月12日)前,向原告按期足額返還履約保證金 。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
二、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1、本次涉案金額合計207,016,483.63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1.65% 。鑒于前述應收款項訴訟金額較大,收回存在不確定性,將可能導致應收款項壞賬損失的風險,擬計提的減值準備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詳見公司2022年1月2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業績預減公告》(公告編號2022-010),具體影響金額以年審會計師確認后的結果為準 。
2、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將盡更大努力減少損失,妥善處理本次風險事項,根據事件進展情況依法依規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全力維護上市公司及廣大股東的利益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
特此公告 。
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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