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普集團有哪些子公司 奧普集團( 二 )


3、本案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
(三)訴訟事實及理由
被告一系恒大集團旗下公司,基于合作關系,原告長期向被告一供應集成板天花吊頂、暖風機、排風扇、晾衣架等產品,并就上述不同產品簽訂了相應的購銷合同 。合作期間,被告一以電子商業匯票支付貨款,出票人和承兌人為被告一,收款人為原告,票據金額為463,271.17元 ?,F因出現匯票到期后經原告提示付款遭被告一拒付的情況,故原告有理由相信所持其余匯票到期后均無法得到兌付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二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被告二又系被告三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為此,原告根據《票據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訴訟 。
案件四:訴訟標的為100,000,000元的保證金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蘇鑫
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
被告二: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團有限公司
1.請求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 。
2.請求判令被告一返還原告供貨保證金1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4,814,810元 。
3.請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違約金(以1億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三利率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全部結清之日止) 。
4.請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第二、三項所列訴請承擔連帶責任 。
5.本案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
(三)訴訟事實及理由
2021年1月22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下稱“協議”),約定原告作為被告一的戰略合作供應商,長期向被告一供應集成天花吊頂、暖風機、晾衣架等產品,同時需向被告一支付人民幣1億元作為供貨保證金,被告一應于指定日期向原告返還該供貨保證金 。同時,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業務聯系函》,保證按期如約向原告支付《協議》中約定的供貨保證金及定制費、專運費等額外費用,其中定制費、專運費等額外費用系原告繳納供貨保證金所對應的利息,根據《協議》約定,被告一實際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962,962元 。
被告一逾期返還1億元供貨保證金且未支付利息,且存在購銷合同項下商票到期拒付的嚴重違約行為,原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協議》及項下購銷合同事實上已無法履行,被告一應向原告返還供貨保證金1億元以及按約承擔相應責任 。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一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同時鑒于被告一系被告二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被告二又系被告三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為此,原告根據《民法典》、《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訴訟 。
案件五:訴訟標的為45,173,704元的房產
被告四:岳陽金碧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勇
公司住所地: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巴陵東路與金鳳橋南路交匯處(恒大綠洲綜合樓一樓)
被告五:益陽卓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政明
公司住所地:益陽市資陽區長春路66號
被告六:岳陽云揚生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鄧靖
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冷水鋪路與通海北路交匯處恒大華府營銷中心二樓辦公室
被告七:岳陽云啟生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鄧靖
公司住所地:岳陽市湖南城陵磯新港區通關服務中心辦公樓562室
被告八:恒大汽車產業園投資(深圳)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鵬
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臨海大道59號海運中心主塔樓21樓2101G
(二)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45,173,704元及利息 。
2.請求判令被告四返還原告27,000元 。
3.請求判令被告五返還原告33,000元 。
4.請求判令被告六返還原告37,000元 。
5.請求判令被告二、三對第1項所列訴請承擔連帶責任 。
6.請求判令被告三對第2項所列訴請承擔連帶責任 。
7.請求判令被告七、八對第4項所列訴請承擔連帶責任 。
8.請求判令被告一對第2、3、4項所列訴請承擔共同支付義務 。
9.本案的受理費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擔 。
(三)訴訟事實及理由
原告與被告一建立買賣合作關系期間,由于被告一用以支付原告貨款的商業匯票到期后,被告一均無法進行兌付,故經雙方協議一致,原告同意被告一以其已到期但未兌付的商票作價用于為原告購買被告四、五、六開發的商品房 。為此,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函件》,對以上事實予以確認,表示將按約向被告四、五、六支付購房款,并承諾如因其原因導致原告無法順利購買上述商品房的,則原告仍可向其追償相應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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