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成失信被執行人,是永久的嗎?

以前沒有規定“失信被執行人”期限,但修改后的《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增加了期限的規定 。
【被法院判成失信被執行人,是永久的嗎?】根據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 。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
所以,失信被執行人是有期限的,原則上的期限是兩年 。具有其他情節的,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也沒有必然性規定 。
另外,修改后的《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除了增加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限以外,還有增加了一個可以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情況 。
根據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
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執行中常見的情況,所以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對于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依法應當按規定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但是很多法院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卻未依法刪除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作為被執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刪除失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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