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命的意思 馳名的意思( 二 )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明知原告已經注冊使用涉案商標的情況下,仍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字號,即使規范使用,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使用“大潤發”字號的企業與原告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混淆和誤認,故被告將“大潤發”作為字號使用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故判決被告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大潤發”字樣,并為原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2.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對于對于企業名稱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是否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以及侵權民事責任的分析和判斷,需要綜合考量以下幾點因素:
(1)馳名商標認定的必要性考量
根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于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本案中,原告便依據上述規定主張被告擅自將原告馳名商標“大潤發”***為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 。
根據上述規定,并不是所有涉及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權利沖突的案件,都需要以認定所涉商標為馳名商標為前提,只有確有必要的,才需要認定所涉商標為馳名商標 ?!按_有必要”的情形,應指被控侵權企業所從事的行業與所涉商標核定的商品范圍不相同或不類似時 。本案中,原告“大潤發”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包括大潤發公司所從事的超市業務,被告從事的業務領域與“大潤發”商標屬于相同服務范圍內,故本案并無必要認定“大潤發”商標為馳名商標 。
(2)停止侵權民事責任的適用
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大潤發”商標的使用時間、原告的經營規模、銷售額、市場排名等因素,認定“大潤發”商標在被告注冊成立時已經成為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 。作為經營同類業務的競爭者,被告在明知原告已經注冊使用“大潤發”商標的情況下,仍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大潤發”商標相同的字號,主觀上攀附“大潤發”商標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意圖十分明顯 。而基于“大潤發”商標的高知名度,被控企業名稱即使規范使用,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使用“大潤發”字號的企業與原告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混淆和誤認,故被告將“大潤發”作為字號使用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
在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下,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但就企業名稱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標而言,如何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實踐中并不統一 。我們認為從更有利于執行的角度,判決停止將原告商標作為字號使用更有利于后續的執行 。因為變更企業名稱的前提是被告必須提供用以替代的名稱,如果被告拒不提供,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時,便會遇到困境 。而且停止使用包含原告商標的企業名稱,并不一定要變更,被告也可能直接注銷相關的企業 。因此,本案判決停止侵權的方式是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大潤發”字樣的企業名稱,而非要求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
(3)法定賠償對懲罰性賠償的補充適用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款的規定,大潤發公司實施的行為滿足“惡意侵犯商標權,情節嚴重”的要求,但由于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是原告的損失、被告的獲利或者涉案商標的許可使用費,但本案中上述 *** 均無法適用,故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基礎的“上述 *** 確定數額”并不存在,進而懲罰性賠償數額亦無法確定 。但既然商標法已經規定懲罰性賠償,說明商標損害賠償制度應當遵循填補損失和懲罰侵權的雙重目標,作為計算損害賠償兜底方式的法定賠償制度,同樣應兼具補償和懲罰的雙重功能 。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可以將被告的主觀惡意作為考量因素之一 。因此,法院在確定法定賠償時將對被告的侵權惡意予以考慮,結合原告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判令被告承擔300萬元的賠償 。

案例三

1.基本案情
拜爾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護膚品和化妝品提供商,經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該公司的妮維雅、妮維雅NIVEA及圖等商標已在化妝品和護膚品等領域建立了極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第624888號妮維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及第1086811號妮維雅NIV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的復制和抄襲,其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利益,被異議商標應不予核準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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