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有頭債有主近義詞 冤有頭

【 基本案情】
2014年年底,鎮巴縣涇洋街道辦事處東岳村村民程遠盛以共同搞工程為由借到被告人王華現金63000元 。后被告人王華多次索債無果 。2016年9月,被告人王華將到鎮巴索債的想法告訴給被告人楊坤、李正琳,被告人楊坤、李正琳均表示愿意幫其收債 。2016年9月10日、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王華等人來鎮巴找程遠盛收債,均未找到其人 。2016年9月19日晚,被告人王華與李正琳、楊坤商量,決定于當晚再次來鎮巴找程遠盛索債 。李正琳便叫上雷剛、黃天虎、李琪、何慶凱夫婦與王華、楊坤一起,八人分乘兩輛車于9月20日凌晨3點左右到達鎮巴,被告人李正琳提議如果程遠盛再不還錢便將其帶往漢中,被告人王華表示同意 。等到天快亮時,被告人王華、李正琳、楊坤、雷剛、黃天虎、李琪、何慶凱七人前往程遠盛家中,找到了正在睡覺的程遠盛,因程遠盛仍稱暫時無錢還債,王華、李正琳等人便將程遠盛脅迫上車帶至漢中 。到漢中后何慶凱夫婦下車離開,被告人王華、李正琳、楊坤、雷剛、黃天虎、李琪六人先將程遠盛帶至“將壇休閑會所”,在該會所201房間內,李正琳對程遠盛實施了辱罵和毆打,逼迫程遠盛打 *** 湊錢還債 。程遠盛因未能及時借到錢,迫于壓力寫下以原63000元為本金、5分高利息計算,共計欠款14萬元的欠條一張 。從2016年9月20日至10月8日,被告人王華、李正琳等人將程遠盛分別帶至漢中實施了以下行為:
1、2016年9月20日至9月22日,被告人王華、李正琳等人將程遠盛拘禁于芒果***211房間 。9月22日至9月23日,程遠盛被轉移至漢中市喜麗世紀***8318房間拘禁一天,9月23日至9月25日,程遠盛被轉移至田園***1605房間繼續拘禁 。9月25日至27日,程遠盛被轉移至金龍大***8601房間拘禁 。期間限制程遠盛活動和通話,被告人李正琳對程遠盛實施毆打,威脅其給家人打 *** 要錢 。被告人王華、楊坤對程遠盛實施毆打后,脅迫其簽署了一份《私人房屋買賣協議書》 。9月27日至10月6日,程遠盛被轉移至李正琳家中拘禁 。10月6日至10月8日,程遠盛被轉移至雷剛家中拘禁 。白天限制其在房間內活動,晚上使用膠布和繩子將程遠盛捆綁在座椅上以防其逃跑 。10月8日,被告人王華、李正琳、雷剛脅迫程遠盛簽署一份《授權委托書》,后李正琳又叫來黃天虎、金炳、許成龍三人,六人租用一輛商務車,押著程遠盛回鎮巴家中索要土地使用證 。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王華、李正琳等人與程遠盛妻子周兆芳、兒子程全發生言語沖突并對程家人實施了毆打,后被前來出警的民警控制并帶回***,程遠盛方得到解救 。經鑒定,被害人程遠盛的傷情為輕微傷 。

冤有頭債有主近義詞  冤有頭

文章插圖
【爭議焦點】
1、“冤有頭,債有主”的非法拘禁行為如何定性,
【冤有頭債有主近義詞冤有頭】 2、在共同拘禁中,兩個以上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如何認定 。
3、債權是索債型非法拘禁的核心,如何區分“債務”的類型?本案中受害人程遠盛被拘禁19天中被多次拘禁在不同的地點,同時被毆打、威脅,是否存在轉換成故意傷害罪?
【評析】:
1、“冤有頭,債有主”的非法拘禁”的如何定性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3款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這就是所謂的索債型非法拘禁 。雖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欠債者成了“大爺”,討債難,于是幫人追債討債成了熱門行業 ?!胺欠ㄗ穫狈绞接校翰捎密浗め呑淌?、毆打、恐嚇、強迫寫欠條等手段幫人討債 。索債型非法拘禁的行為具體表現為“拘禁”、“其他 *** ”、“扣押” 。非法拘禁行為的“強制性”形態有“心理強制說”和“物理強制說”的分歧,關于拘禁手段有“有形性說”和“無形性說”之爭 。司法實踐中,抓住被拘禁人的某種心理而實施軟性扣押、拘禁的案件不在少數 。對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有“24 小時說” 。拘禁程度為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本案中被告人王華、李正琳、雷剛、楊坤、黃天虎、李琪為了索要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十九天,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王華、李正琳、雷剛、楊坤、黃天虎、李琪犯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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