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有頭債有主近義詞 冤有頭( 二 )


2、共同拘禁中,兩個以上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如何認定 。共同拘禁主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人基于索要同一筆債的目的共同拘禁他人的情形 。對于“共同拘禁”應按照共犯理論,以全部情節定罪處罰 。本案被告人王華、李正琳、雷剛、楊坤、黃天虎、李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華因索要債務無果,遂組織李正琳、楊坤等人強行索債,應為本案主犯,應承擔主犯責任;被告人李正琳、雷剛、楊坤、黃天虎、李琪積極參與犯罪,系從犯,應比照主犯從輕判處 。
3、債權是索債型非法拘禁的核心,如何區分“債務”的類型?本案中受害人程遠盛被拘禁19天中被多次拘禁在不同的地點,同時被毆打、威脅,是否存在轉換成故意傷害罪?首先對債務進行討論 。有論者認為在索債案件中當事人所索要的債務可分為五種:合法債務、超過真實債權的債務、非法債務、根本不存在的債務和難以查清的債務 。何種債務才是刑法第 238 條規定的“債務”? 取債務定位為主觀動力性因素,是犯罪的動機 。從刑法相關規定上我們可以得知索債型非法拘禁行為的“債務”性質涉及索債型非法拘禁犯罪的定性 。司法實踐中需要對債務的證據進行收集,若索取的財務數額略高于債權數額,以非法拘禁罪論處;若索取的財務數額大大超過債權數額,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非法拘禁本人,針對其家屬的,以綁架罪論處 。若以殺害、重大傷害相威脅索取單方面主張的債務,針對本人實施壓制反抗強行取財的,以搶劫罪論處 。更高院針對刑法238條第3款的適用的司法解釋的出臺使得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只要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無論債務的性質或者非法拘禁行為對被害人的侵害程度如何,均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八饕戏▊鶆斩欠ň薪恕敝械摹昂戏▊鶆铡?首先是合法、正當債務的問題 。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合法、正當的并且能夠予以證明行為人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只是為了自己的合法債權,扣押、拘禁行為造成的損害也比較輕微,該為索債而拘禁他人的行為不入罪 。如果采用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扣押、拘禁等非法性手段維護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符合相應的犯罪構成的話就應轉化為刑事案件,通過刑法加以規制 。這類行為出于合法的意圖只是由于手段的違法性而受到法律的譴責,行為人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較小,所以對之以人身自由類罪中非法拘禁罪來定罪足以使罪責刑相適應 。理論界及實務界對此類索債拘禁行為的定性也基本上沒有異議 。刑法第238條第2款規定了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2條(故意傷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 ??陀^上在拘禁行為之外的、更高的暴力 。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傷害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 。本案中六被告人為索取合法債權實施非法拘禁,期間對被害人有毆打、辱罵行為,但被害人程遠盛不守誠信,沒能按期清償債務,具有過錯,被害人的傷情為輕微傷,社會危害性小,應對其進行綜合考量,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王華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故可對其從輕判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李正琳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具有過錯,本應對其從輕判處,但其刑滿釋放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從重判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雷剛、楊坤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成立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具有過錯,對其可從輕判處,兩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黃天虎、李琪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對其從輕判處,兩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梢?,“冤有頭,債有主”也需通過合法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切不可因事出有因而觸碰法律的紅線,品嘗人財兩空,鋃鐺入獄的苦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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