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咨詢一般怎么收的附收費標準 律師咨詢費用一般是多少錢

網上沖浪時,有時會被網友揶揄“你們律師真是好賺錢,一個案子過來,只要忽悠得好,就是幾百萬的律師費”
筆者:

律師咨詢一般怎么收的附收費標準 律師咨詢費用一般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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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且不論如今律師行業已經跨過了野蠻發展的階段,法律服務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而當事人的法律意識、經濟意識又在不斷增強等客觀現狀,僅就律師費的收費標準一節,客戶或吃瓜群眾也可能并不能了解全面,由此導致對律師、乃至行業整體的誤會或猜疑 。當然,也不能否認的是,由于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更新迭代難以做到盡善盡美的周延,對法律的文義解釋也同樣會發生分歧,即使是行業內部,對律師收費方式的看法,有時也會有爭議 。
近日,司法部、發改委、市監總局聯合發布意見,要求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 。這雖然算是新瓶舊酒,老話重談,但筆者因為有過參與行業道紀工作的相關經歷,也深入了解甚至接觸過一些律師同仁、其他律所違規收費的反面案例,本次正好借著這一話題,分享一下自身關于(浙江?。┞蓭熓召M標準和方式的知識和思考 。
<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
首先,簡單聊聊律師收費“從嚴管到放開”的前世今生 。
【律師咨詢一般怎么收的附收費標準 律師咨詢費用一般是多少錢】 從1997年的計價費(1997)286號《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到2006年的發改價格(2006)611號《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律師費標準其實都是被框定地較為嚴苛的 。根據文件規定,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刑事案件、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案件均實行政府指導價 。更簡單一些,可以理解成當時只有非訴業務允許律師與委托人自行協商價格,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均由政府確定 。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在2011年6月公布實施浙價服(2011)212號文件,該文件是發改價格(2006)611號的省級落地文件,附件為《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也就是政府指導價所適用的標準 。對于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價收費的法律事務,律師均需按該標準計收費用 。
2014年末,發改價格〔2014〕275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公布實施,根據該文件精神,有7項服務因已經具備充分競爭條件,服務價格應放開 。其中第(四)項即為:律師服務(刑事案件辯護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代理除外) 。隨后,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物價局公布了《關于完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通知》——浙價服(2015)203號,細化了發改價格〔2014〕2755號文件對律師收費部分的規定,大幅縮小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范圍 。此后,一般的民、商事訴訟案件的收費,均予以放開,可以采取市場調節價了 。
不過,市場調節價雖然是基于尊重市場,允許合同雙方自由協商收費價格的原則做出,卻也并不是“漫天要價,落地還錢”的生意,各律所仍然需要根據發展和業務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自身的收費標準,報當地律協備案 。
以筆者執業事務所制定的《法律服務收費標準》為例,其中關于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部分,實際上還是基本沿用了《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中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 。因此,筆者接收訴訟案件時,對于計件收費和按財產標的比例收費的案件,即使已經“放開”,同樣也會按照固有的收費標準計收律師費用,而在面對案件本身較為簡易、當事人支付能力弱或顧問單位委托等特殊情況時,還會酌情減免費用,很少能真正做到“收費大自由” 。當然,對于當事人而言,這可能也是市場充分競爭帶來的良益之一 。
<風險收費是否存在最高限額>
對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律師有時也會采取風險代理收費的模式,在這種收費模式下,委托人可以延后支付律師費用,甚至是“拿到了錢,再給律師費”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風險代理最高收費金額不能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但是,在前節所述的發改價格〔2014〕2755號、浙價服(2015)203號等文件對律師服務收費予以放開后,該條款是否繼續有效,行業長時間存在著廣泛爭議 。一派觀點認為:浙價服(2015)203號等文件雖然已經對絕大多數類型案件采用了市場調節價的標準,但畢竟沒有明文規定風險代理收費最高限額予以放開或廢止該條款,故風險代理收費上限30%的規定,仍然繼續有效 。另一派認為,市場調節價之含義,即是鼓勵市場自由競爭,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價格,對于實施市場調節價的案件類型,風險代理收費也不再存在法定上限是應有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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