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例子 要約和要約邀請

和要約邀請(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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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和“要約邀請”這兩個概念聯系緊密,但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無法準確區分 。那么,什么是要約,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么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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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約,它和要約邀請有什么區別?

遼寧星海九鼎律師事務所陶律師解答: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和承諾的形式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表明要約人承諾后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邀請是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例如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 。都是要約邀請 。投標人根據招標內容在約定期限內向招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也可視為要約 。此外,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要求,將被視為要約 。
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效果不同 。合同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受要約人的承諾即被送達 。邀請可以隨意撤回,不存在撤回的問題 。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中的責任 。
(2)目的不同 。要約后,一旦對方給予肯定答復,合同成立;邀請不是訂立合同的直接目的,而是引起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或者使他人能夠向他人發出要約的行為 。
(3)內容是否清晰具體 。要約必須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條款 。要約邀請不需要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
(4)對象不同 。一般來說,要約的對象是特定的、具體的,要約邀請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公眾 。
陶律師對的分析:
比如生活中常見的一個問題,即上市公告的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首先要根據法律進行區分 。
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拍賣公告和招標公告的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 。本案在報紙上刊登的掛牌公告與拍賣公告、招標公告一樣,也是以吸引或者邀請相對人發出要約為目的,向不特定的主體表示意思表示 。其實質是希望投標人提出價格條款,其性質應認定為要約邀請 。
競買人在競買申請書中作出要約并根據要約邀請支付定金的行為屬于要約,雙方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合同關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撤銷公告,導致競得人在締約階段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的,應當對競得人的實際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
陶宋玉,遼寧星海九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二十余年,辦案經驗豐富,理論功底扎實,擅長辦理疑難復雜案件 。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例子 要約和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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