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章程標準范本 基金會章程( 二 )


5.哪些主體可以發起成立基金會?
答: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可以知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起設立基金會 。
自然人,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發起設立基金會的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法人包括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等,也包括 。
6.成立基金會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基金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公益目的設立的;
(二)全國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地方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7.基金會的章程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答:基金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公益活動的設立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的金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審查制度;
(八)物業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和程序以及終止后財產的處置 。
8.基金會名稱的使用有什么限制?
答:根據《基金會名稱管理條例》,使用基金會名稱 。
有以下規定: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其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中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 。
(二)地方公募基金會應當使用其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 。
(三)基金會不得以姓氏作為基金會的名稱;名稱應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基金會名稱包括:中國/省/市+名稱+公益活動業務范圍+基金會 。"
(四)不得將自然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用于公募基金會的名稱 。
(五)非公開募集基金會的名稱可以是自然人的名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
9.發起人能否要求返還基金會注冊資本?
答:發起人不能要求基金會返還原注冊資本 ?;饡呢敭a和捐贈人的財產之間是獨立的 。一旦捐贈人捐贈財產設立基金會,該財產的所有權就不再屬于捐贈人,而成為基金會的財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或者挪用 。
10.基金會和慈善組織有什么區別?
答:基金會是慈善組織的一種組織形式 。慈善組織的形式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組織 。
11.基金會注冊時是否應該被認定為慈善組織?
答:實際上,所有新成立的基金會都必須注冊為慈善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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