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自然法學(二 道德與法律


道德與法律(真正的自然法學(二)
實體對內在于自身的公共性進行立法而產生自然法 。由于公共性是內在的,因而自然法是一種內在的法 。
實體的完全性——內在性是第一性的,只有實體存在這種內在性,也只有實體存在自然法 。
【真正的自然法學(二 道德與法律】
實體立法就是要克服內在于自身的公共性,而這種內在的公共性又可以分為倫理與政治兩個領域 。實體分別在倫理領域與政治領域立法,而有道德與法律的產生 。
倫理領域與政治領域同時存在,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僅有實體對內在于自身的公共性進行立法是不夠的,為了使公共性本身處在合理性之中,需要實體同時參與公共立法 。也就是說,實體面對合理的公共性進行立法時,自身的自由才是可能的 。
這里,倫理領域處于基礎的地位,這是由實體自身的特性所決定的 。實體的個體立法必然自在于倫理領域,同時,只有當實體能夠立法時,才能進一步參與政治領域的公共立法 。
此外,實體始終是在倫理領域獲得自身的實現,而政治領域不過是關聯于倫理領域而存在 。
當然,只有實體確認了,才能明確區分這兩個領域 。
倫理領域與政治領域之間的這種關系,同時決定了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即倫理相對于政治的基礎地位,而有道德相對于法律的基礎地位 。
對于實體而言,他同時處于倫理與政治領域之中,但需要意識到只有從基礎的倫理領域,也就是從道德入手,這一內在公共性問題才有可能得到解決,而任何試圖直接從法律入手來確立實體的自由,都不會有結果 。
此外,由于實體參與政治領域的公共立法,那么個體的道德的合理性就關聯著公共立法的法律的合理性 。這種關聯也意味著道德與法律有著相同的本質,當道德具有合理性時,法律不過是道德公約 。
因而,首先需要確認的正是道德的合理性 。如果法有本質,那么它必然體現在道德之中 。這種在道德之中確認法的本質的學問就是道德哲學 。它也就是法哲學,是關于自然法的學問 。
自然法包括法的應然與實然兩個方面 。自然法的應然體現為實體試圖克服內在于自身的公共性而出現的一種自由要求,但本身并沒有任何內容 。自然法的內容存在于實然的實在法——道德與法律之中 。
自然法的應然性的意義在于推動實然的實在法的立法進程,即法的實然需要符合于法的應然 。這種法的應然與實然之間的關系,只存在于實體立法之中 。它實際上代表著實體論對法學的支持,這種支持的實質是,實體論為法學提供了立法者——實體 。
實體在克服了自身的虛無之后,就有可能在立法時進一步克服道德虛無主義——道德的“意見”狀態 。當然,這有待于自然法在實在法層面——道德層面的理性建構 。
由于自然法在歷史上始終是個謎,因而現實中的法其實是以與自然法相對的另一種法——實證法的形式存在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法可以分為自然法與非自然法——實證法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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