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拘留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1.刑事拘留只能適用于現役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2.必須有法定的緊急情況 。包括那些犯罪后打算自殺、逃跑或逃跑的人;任何在現場被殺害或目擊的人都認定犯罪;拒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清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可能;有重大逃竄、多次作案、結伙作案嫌疑的 。

刑事強制拘留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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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強制拘留的條件是什么?刑事拘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拘留對象是現役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現行犯罪人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涉嫌實施重大創業網絡犯罪的人 。二是存在法定的突發事件之一 。至于什么是緊急狀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和第一百六十三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采用列舉的方法,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可以提前拘留:
(一)準備犯罪、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發現的 。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證人指認其犯罪的 。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逃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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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七)有重大逃竄、多次作案、結伙作案嫌疑的 。
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決定、執行拘留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要求,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公安機關執行 。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檢察院偵查的案件,犯罪分子企圖自殺、逃跑或者逃逸的;如果存在證據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創業網絡等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對兩種情形都予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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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拘留時間可以延長嗎?我國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和理由 。也就是說,有兩種延長拘留期的情況:
第一,在特殊情況下,請求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天;
二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實施逃逸、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犯罪行為申請審批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
但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天的時候才要求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因此必須高度重視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 。
刑事拘留只是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刑事處罰 。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刑事拘留,并不直接關系到他以后會不會被判刑或者處罰 。刑事拘留一般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但實際上是由公安機關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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