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ier release什么意思 telexrelease( 四 )


前述法律規定均以提單的規定作為調整承運人、收貨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 。如果支持方只是在與提單相關的運輸合同中設定了收貨人的義務,而提單中沒有相應的記載,那么承運人就無權要求收貨人承擔這一義務 。
近年來,為了避免因提單流轉緩慢而導致的目的港“貨物等待清單”的延誤,節省單證成本,國內很多貨主選擇通過電傳放行的方式放行貨物 。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要求簽發電放提單,目的港的收貨人或許可以憑電放提單復印件或身份證明提貨 。在電放提單的情況下,收貨人是否仍應承擔提單上注明的運費到付的義務?《海商法》第78條能否適用于這種情況?
我們認為,在電放貨物的情況下,電放提單仍然具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和收貨的功能,但只具有兩個特征 。第一,電卸提單是記名提單,不可轉讓 。第二,在電放情況下,承運人在接到托運人指令后向收貨人放貨時,收貨人只需憑識別即可提貨(一般來說,電放蓋章為“電放”時電放蓋章為“已上交”,收貨人需要通過傳真或電放提單復印件提貨) 。
上述電卸提單的第一個特征,也是普通記名提單的特征 。從《海商法》第78條的規定來看,記名提單和可轉讓提單之間沒有區別 。因此,在不可轉讓的記名提單下,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是根據提單的規定確定的 。前面提到的德國和瑞士的法規也沒有區分提單是否可以轉讓 。因此,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在積極行使提單項下的權利時,仍應承擔提單所載的義務 。
關于上述電卸提單的第二個特征,是否意味著收貨人只憑身份證明提貨,收貨人可能不知道電卸提單中為其設定的“支付運費”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收貨人是否還有支付運費的義務?我們認為,一方面,收貨人前來提貨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張提單項下的權利時,應當承擔提單所設定的義務,收貨人有義務向托運人和承運人了解提單記載的事項;另一方面,既然承運人已經在提單中寫明了支付運費,就意味著承運人自愿承擔相應的運費收取風險 。收貨人主張提單權利時,承運人有義務及時告知其支付提單記載的運費的義務,主動向其主張運費,通過對運輸單證和貨物流通的實際控制,降低運費收取風險 。因此,上述電放提單的兩個特征不應影響收貨人根據《海商法》第78條支付提單中記載的運費到付義務 。
本案中,原告作為NVOCC,簽發了一張“支付運費”的放電提單 。同時,實際承運人向原告出具了正本海運提單 。原告持有全套正本海運提單的,應當在向收貨人追償運費后,將正本海運提單交付給收貨人 。但其出于與收貨人代理人長期合作的信任,在未追回運費的情況下,將涉案貨物的7票海運提單原件交付給收貨人代理人,從而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原告因遲收運費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
(3) NVOCC對貨物沒有完全控制權,不影響運費支付義務的判斷 。
在所涉及的運輸中,一票貨物是比較特殊的 。如果原告仍持有正本提單,貨物將由船公司在目的港放行 。原告認為貨物在實際承運人的控制之下,其作為NVOCC,只能通過實際承運人間接控制貨物 。如果實際承運人無單放貨,原告即使持有全套正本海運提單,也無法控制貨物的實際流通,收貨人直接從實際承運人處提貨,不支付運費 。原告認為,作為NVOCC,在放貨方面不存在過錯,在收取運費方面也不存在延誤,因此承擔本案運費損失有失公允 。
我們認為,首先,支付運費的收費方式本身就意味著收費時間的延遲,也增加了后續承運人向收貨人收取運費遇到障礙的風險 。既然提單規定了支付運費的收費方式,說明這是雙方約定的體現,承運人自愿承擔相應的運費收取風險;其次,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角度來看,一旦收貨人前來提貨,支付提單所收運費的義務自然由收貨人承擔 。至于承運人是否有機會或可能向收貨人收取運費,承運人收取運費是否有過錯,不影響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第三,在實際承運人無單放貨導致NVOCC無法追回運費的情況下,NVOCC并非沒有救濟途徑,可以通過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主張相應損失 。
因此,運費支付義務的主體與NVOCC能否實際控制貨物無關 。至于NVOCC,它只能間接控制貨物的流動,這是支付NVOCC提單上注明的運費的一種風險 。我們建議NVOCC在支付運費時謹慎選擇付款方式,并通過盡可能控制單據和貨物來降低這種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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