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ier release什么意思 telexrelease( 三 )


[4]本條是裝運單據項下的責任 。第一款規定,當本法第2條第一款對本法適用的任何文件生效時,根據該款被賦予權利的任何人:從承運人處提取或要求提取本單據項下的任何貨物時;2.根據運輸合同就任何此類貨物向承運人提出索賠時;3.或者,在被賦予這些權利之前,即從承運人處提取或請求提取任何貨物的人,該人(因為他提取貨物或請求提取貨物或提出索賠,或在本項范圍內,因為他被賦予權利)必須在本合同項下承擔與原訂約方相同的責任 。
[5]2008年12月11日,《聯合國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在聯合國大會上正式通過 。因為公約的簽字儀式在荷蘭鹿特丹舉行,所以也被命名為《鹿特丹規則》 。
[6]《日本商法典》第753條第1款規定,收貨人在收到運輸貨物后,有義務根據運輸合同和提單支付運輸貨物價款所承擔的運費、輔助費用、預付款、停泊費、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 。《德國海商法》第614條第一款規定,收貨人收到貨物時,應當按照合同或者提單的規定支付運費和其他附加費、滯期費,同時還應當償還承運人支付的關稅和其他預付費用以及其他應當由承運人承擔的費用 。
雖然我國《海商法》沒有明確收貨人承擔運輸合同項下義務的條件,但2018年11月,《海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借鑒前述國家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將《海商法》第七十八條修改為“托運人以外的運輸單證持有人,不行使運輸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承擔運輸合同項下的義務;行使運輸合同權利的人應當承擔運輸單證中規定的義務”,明確規定收貨人應當承擔運輸合同項下附條件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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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承諾支付運費 。
義務的開始條件和基礎
(1)收貨人承擔支付運費義務的起始條件 。
提單表明支付運費,這是雙方為收貨人設定的支付運費的義務 。根據前述,一般情況下,收貨人沒有義務因為提單上的這一記錄而支付運費 。比如收貨人因進口報關、驗貨等原因無法提貨,或因貿易合同項下原因拒絕提貨甚至逃避提貨等 。,收貨人不行使運輸合同項下的提貨權,也不主動表示加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意向 。在這種情況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仍然是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在提單上為收貨人設定的義務對他們沒有約束力,因此收貨人沒有支付運費的義務 。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青島思瑞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無錫富通摩托車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未支付運費糾紛一案的請示批復》中指出,應當將收貨人視為運輸合同中的第三人,收貨人未支付運費的,托運人應當履行支付義務 。從《批復》中也可以看出,收貨人不主張提貨時,其地位僅為有權提貨的第三人,不承擔提單項下的運費支付義務 。因此,收貨人雖然有權提取貨物,但可以選擇不行使權利或不承擔義務 。行使提單權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 。
收貨人支付運費到付義務的開始應始于其積極介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是向承運人提貨,以貨物損壞和延遲交貨為由要求賠償,或者行使其他運輸合同項下的權利 。收貨人一旦主動行使運輸合同項下的權利,其法律地位就從有權提貨的第三方轉變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加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并相應承擔海上貨物運輸單證中為其設定的義務 。
在本案中,原告作為一名NVOCC人,向被告簽發了支付運費的提單,但原告將貨物交給了收貨人,而沒有向收貨人收回運費 。原告認為,無論收貨人是否提貨,都是第三人代為履行運費支付義務,運費支付義務仍由托運人承擔 。如果收貨人不支付運費,被告作為托運人,當然應該向收貨人支付運費 。
我們認為,原告對收貨人身份的錯誤判斷,導致了對托運人和收貨人權利義務的錯誤理解 。收貨人提取貨物后,不再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第三人,而應承擔提單中規定的運費到付義務 。這種義務是明確的,對托運人、收貨人和承運人都有約束力,不會因為收貨人不付款而轉移給托運人,承運人也不會再向托運人要求運費到付 。
(2)電子卸貨提單項下收貨人承擔運費義務的依據
我國《海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承運人、收貨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依照提單的規定確定 。收貨人和提單持有人不承擔裝貨港的滯期費、滯期費和其他與裝貨有關的費用,但提單明確載明上述費用由收貨人和提單持有人承擔的除外 。”《德國海商法》第656條第1款規定“提單限制了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隨后第3款規定“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受運輸合同的限制” 。《瑞士海商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就與收貨人的關系而言,貨物的運輸和交付條件應在提單中規定 。除對提單條款有特別約定外,與提單有關的貨物運輸合同條款不得對抗收貨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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