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打野豬(打野豬打哪里部位比較容易死)


近日,巴中區巴州區法院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獵案,被告人吳婆婆因為購買設備電死3只野豬后賣出,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
66歲吳婆婆沒有其他收入,靠在山上種莊稼為生,但當地野豬經常出沒糟蹋莊稼,所以吳婆婆在山梁上搭棚睡了5年以防野豬 。但還是防不勝防,莊稼屢遭破壞 。無奈之下,吳婆婆購買設備電死三只野豬從而獲刑 。該事件在網絡上引發社會廣泛 。
網上很多人說野豬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野生動物物,殺死了就應該判刑 。也有人說吳婆婆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莊稼才電死野豬,屬于正當防衛,情有可原 。
【怎么打野豬(打野豬打哪里部位比較容易死)】既然吳婆婆構成非法狩獵罪,我們先來看看非法狩獵罪的具體法律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br /> 首先,野豬到底是否屬于本條規定的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同時,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 。
為此,我專門去核查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于2021年2月1日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該名錄是自1989年以來,對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名單進行的首次大調整 。雖然新《名錄》中,“國一”新增和升級了108種,“國二”也新增了474種,但是看完里面確實沒有野豬 。所以請大家記住,野豬根本不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獸綱總共6目14科88種,其中,偶蹄目豬科中,明確載明的有野豬 。因此,野豬屬于“三有”動物,依然屬于非法狩獵罪中規定的野生動物 。
而且退一步講,如果真如網友所說,野豬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那吳婆婆的行為也不構成非法狩獵罪,因為我國刑法還有一個罪名,就是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該罪專門針對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也就是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
其次,按照該法條的規定,非法狩獵,要情節嚴重才會構成犯罪!
那什么情況才算得上情節嚴重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顯然,吳婆婆不屬于第(一)款情形,她狩獵的野豬數量沒有達到20只以上,那她只能屬于第(二)款情形 。問題就出在她使用了禁用的工具進行了狩獵 。
哪些工具屬于法律禁用的狩獵工具呢?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
同時根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獵工具和方法狩獵 。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法規規定的這些工具或者方法往往危害性較大,而吳婆婆使用的電擊方式確實也是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捕獵手段 。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你的行為涉嫌犯罪,就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 。而法院也在充分考慮了吳某的實際情況,并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及其危害后果,對其作出了從輕處罰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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