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獲贈的鉆戒項鏈手表 分手后需要返還嗎?

戀愛時獲贈的鉆戒項鏈手表 分手后需要返還嗎?情到濃時 , 戀人們不惜一擲千金 , 然而一旦關系破裂、一拍兩散之時 , 男女雙方往往會因婚戀期間給付財物的處分產生分歧 , 甚至引發激烈的矛盾沖突 。 近日 , 北京市二中院的調研顯示 , 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涵蓋了從戀愛到結婚的各個階段 , 在未婚同居及閃婚閃離中更為多發 , 且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和旅游、教育培訓等非實物性支出引發的爭議正日益增多 。
案例
戀愛時豪贈 分手后起訴要求返還
李先生和孫女士經人介紹后相識 , 后確定為戀愛關系 。 2010年10月 , 雙方因是否結婚、婚俗以及婚后是否要孩子產生矛盾 , 聯系日益漸少 。 同年11月 , 李先生向警方報案稱孫女士存在詐騙行為 , 雙方戀愛關系徹底結束 。 公安機關經審查 , 最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 此后 , 李先生將孫女士告上法庭 , 要求返還之前贈送的財物 。
據李先生說 , 戀愛期間 , 孫女士答應做其女朋友 , 在她的要求下 , 李先生購買了一枚價值9000元的鉆戒、一對價值6000元的耳飾和一條價值3000元的項鏈作為定情信物 。 因二人交往是以結婚為目的 , 他還應孫女士要求 , 購買了價值1.2萬元的金手鐲送給孫女士的母親 。 此后 , 孫女士又以快過生日、婚后需要用車為由 , 要求李先生給她買了一塊價值2.5萬元的歐米茄手表 , 并索要20萬元現金 。
孫女士認可收到鉆戒、耳飾、項鏈和歐米茄手表及現金20萬元 , 但主張均系對方自愿贈與 , 與二人是否結婚沒有關系 。 擔心其母親不同意二人交往 , 李先生主動贈給她母親金手鐲 , 與她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 至于20萬元現金 , 則是李先生知道她要買車 , 認為二人快要結婚 , 婚后也需要車 , 故主動給其購車錢 。
法院經審理認為 , 李某主張其系基于結婚目的 , 為孫某購置鉆戒、耳飾、項鏈及手表 , 但自述給付鉆戒、耳飾、項鏈系作為二人確定戀愛關系的定情信物 , 給付手表系作為孫某的生日禮物 , 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給付上述物品是以結婚為目的 , 故李某以結婚期望落空為由 , 要求孫某返還上述物品對應的價款 , 缺乏事實依據 , 法院難以支持 。
根據李某當庭陳述及孫某的詢問筆錄 , 可以認定二人戀愛期間談論過結婚事宜 , 現雙方均認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給付孫某20萬元用于購車 , 是因為李某已考慮到雙方將要結婚 , 婚后也需要用車 , 故李某是基于結婚目的將上述款項給付孫某 。 但由于雙方實際并未結婚 , 李某期望落空 , 故孫某應當返還 。
金手鐲是李某直接給予孫某母親的 , 且李某自述是作為第一次見孫某母親的見面禮 , 故李某以結婚目的落空為由要求孫某返還該飾品對應的價款 , 缺乏事實依據 , 不予支持 。 最終 , 法院判決孫某返還李某20萬元 , 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
分析
缺乏明文規定 舉證查證陷入兩難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表示 , 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 , 傳統的現金、首飾仍是主要訴爭財產 , 90%以上的案件系通過現金的方式給付禮金 , 金額從1萬元到30萬元不等 , 95%以上的案件存在給付鉆戒、金銀首飾等情形 。 與此同時 , 大額財產、非實物性支出的爭議日益增多 , 涉及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糾紛案件也不在少數 。 同時隨著經濟發展 , 戀人之間的非實物性花費也日益增多 , 如旅游、教育培訓等 , 而且有些數額還比較巨大 , 一旦產生糾紛 , 雙方對此往往爭議很大 。
戀愛期間 , 男女雙方經濟往來較為密切 , 對于給付的財產系因婚約給付的彩禮 , 還是為增進感情的一般性贈與抑或是一方以其他不正當目的的索要 , 往往難以明確 。 同時 , 由于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還可能包括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 , 父母參與訴訟情況多發 。
陳廣輝稱 , 由于法律對婚約的成立要件缺乏明文規定 , 法官只能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來判定 。 財產給付一般是雙方父母及親友在場 , 往往不會出具字據等書面證明材料 。 而在場人往往是一方或者雙方的親友 , 或者礙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證 , 或所作證詞完全偏袒一方 , 導致案件審理中 , 財產給付方往往難以證明財產給付的事實或給付目的 , 在接受方“不認賬”的情況下 , 造成舉證和法院查證“兩難”困局 。
建議
大額經濟來往及時作出明確約定
現實中 , 戀人變仇人現象并不少見 。 分析其中的原因 , 二中院稱 , 某些風俗注重以大量彩禮、鋪張的典禮儀式作為“締結婚姻”的必要條件 , 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費大量金錢 。 一方面 , 陳規陋俗致使婚約彩禮數額隨著攀比之風逐年抬高 , 另一方面 , 青年一代思想自由開放 , 在感情基礎尚未牢固的情況下就未婚同居、互贈貴重財物 , “閃婚閃離”“未婚先孕”等現象加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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