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獲贈的鉆戒項鏈手表 分手后需要返還嗎?( 二 )


此外 , 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涉及不當得利、同居關系析產、婚姻無效、婚約財產、贈與等多種法律關系 , 較為復雜 。 而目前處理婚戀財產糾紛的法律規定僅有《民法總則》的不當得利、《合同法》中的贈與、《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關于婚姻、同居、彩禮等較為簡單的規定 , 面對復雜的情形 , 法律及司法解釋內容略顯不足 。
二中院建議 , 應摒棄借婚姻索取財物、高額彩禮等不良習俗 , 夫妻、戀人之間對于大額經濟來往及時作出明確約定 , 避免讓物質成為“感情枷鎖” , 引發矛盾和糾紛 。
同時 , 建議立法機關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 從立法上對婚約、彩禮的界定、范圍、主體等作出明確規定 , 確定法律依據和統一標準 , 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 , 一方面為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據 , 另一方面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
■法官提示
婚戀財產糾紛常見四種情形
據統計 , 2012年至2017年 , 北京市二中院審結的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二審案件分別為20件、18件、12件、22件、10件、12件 , 主要集中在離婚糾紛(66件)、婚約財產糾紛(23件)、不當得利糾紛(5件)和同居關系析產糾紛(5件)四個案由 。
糾紛涵蓋戀愛到結婚各個階段 , 未婚同居、閃婚閃離情形多發 。 在離婚糾紛案件中 , 登記結婚未滿一年的案件為12件 , 占比為17.4% , 其中3件登記結婚僅2個月;在其他類型案件中 , 未婚同居的16件 , 占比超過53% 。 在統計的案件中 , 有6件案件當事人系通過網絡相識 , 其中2件通過婚戀平臺相識 , 1件雙方通過網絡游戲相識 , 其余系自行通過社交軟件平臺相識 。
據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介紹 , 常見糾紛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未登記結婚 , 起訴要求返還財產 。 該類案件當事人主要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起訴對方要求返還給付的錢款或貴重物品 , 其中貴重物品主要集中在戒指、項鏈、筆記本電腦等 , 也不乏涉及房屋、汽車等大額財物 。
(二)已登記結婚 , 離婚時要求返還財產 。 該類案件當事人在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訴求的同時 , 往往要求對方返還相應財產 。 在這類案件中 , 當事人一般登記結婚時間不長甚至缺乏實質性的共同生活 。
(三)雙方父母之間要求返還財產 。 現實生活中 , 很多彩禮是雙方父母之間互相給付 , 如一方父母將自己名下的存有一定金額的銀行卡直接給付對方父母 , 或者直接向對方父母轉賬、給付現金 。 由于父母雙方非婚戀關系的主體 , 該類案件主要案由為不當得利糾紛 。
(四)父母起訴子女要求返還財產 。 婚戀期間 , 一方父母直接給付子女婚戀對象財物的情況也比較多見 , 如給付改口費、贈送具有紀念意義的首飾等 。 一旦子女分手或者離婚 , 給付財物的父母往往會直接起訴子女婚戀對象要求返還相應財物 , 或將自己子女和婚戀對象一起作為被告起訴 。
【戀愛時獲贈的鉆戒項鏈手表 分手后需要返還嗎?】 “婚戀財產糾紛不僅涉及到婚約當事人雙方 , 也涉及到雙方的家庭 , 有時還涉及到介紹人和親友 , 具體情況錯綜復雜 , 在統計的案件中 , 明確主張對方騙婚的就有6件 , 其中既有法律問題 , 又有地方習俗、人情事理及道德評價問題 , 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 , 導致調解工作難做 。 ”陳廣輝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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