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布置規范要求 滅火器多少平米一個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54.1.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 , 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 , 應采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 4.2.1 A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水型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 4.2.2 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B類火災的水型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 極性溶劑的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滅B類火災的抗溶性滅火器 。 4.2.3 C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 4.2.4 D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撲滅金屬火災的專用滅火器 。 4.2.5 E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 , 但不得選用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 5.1.1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 , 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 5.1.5 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 5.2.1 設置在A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 , 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
表5.2.1 A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滅火器布置規范要求 滅火器多少平米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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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設置在B、C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 , 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
表5.2.2 B、C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滅火器布置規范要求 滅火器多少平米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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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2具 。 6.2.1 A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應符合表6.2.1的規定 。
表6.2.1 A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滅火器布置規范要求 滅火器多少平米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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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B、C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應符合表6.2.2的規定 。
表6.2.2 B、C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滅火器布置規范要求 滅火器多少平米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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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每個滅火器設置點實配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和數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滅火級別和數量的計算值 。 7.1.3 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確定 , 并應保證最不利點至少在1具滅火器的保護范圍內 。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GB50444-20082.2.1 滅火器的進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滅火器應符合市場準入的規定 , 并應有出廠合格證和相關證書; 2 滅火器的銘牌、生產日期和維修日期等標志應齊全; 3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數量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 4 滅火器筒體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5 滅火器的保險裝置應完好; 6 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的指針應在綠區范圍內; 7 推車式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完好 。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 檢查辦法:觀察檢查 , 資料檢查 。 3.1.3 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應便于取用 , 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 3.1.5 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 。 3.2.2 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上鎖或拴系 。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 4.1.1 滅火器安裝設置后 , 必須進行配置驗收 , 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4.2.1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要求 。 檢查數量:按照滅火器配置單元的總數 , 隨機抽查20% , 并不得少于3個;少于3個配置單元的 , 全數檢查 。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文物保護單位 , 全數檢查 。 驗收方法:對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進行 。 4.2.2 滅火器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 , 查看滅火器的外觀質量 。 全數檢查滅火器的合格手續 。 驗收方法:現場直觀檢查 , 查驗產品有關質量證書 。 4.2.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單元內 , 采用不同類型滅火器時 , 其滅火劑應能相容 。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 。 驗收方法:對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文件和滅火器銘牌 , 現場核實 。 4.2.4 滅火器的保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 , 滅火器的設置應保證配置場所的任一點都在滅火器設置點的保護范圍內 。 檢查數量:按照滅火器配置單元的總數 , 隨機抽查20%;少于3個配置單元的 , 全數檢查 。 驗收方法:用尺丈量 。 5.4.1 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 酸堿型滅火器; 2 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 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 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 5.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嚴重銹蝕 , 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 , 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 , 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 , 包括銘牌脫落 , 或雖有銘牌 , 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 , 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 被火燒過 。 5.4.3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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