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增值稅又出了一個新政策!2020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三 )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 屬于以下四種情形的, 可按簡易辦法依3%減按2%征收增值稅:
(1)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 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固定資產 。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3)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 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 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 。
(二)一般計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 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自2013年8月1日起, 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 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 并且按規定已抵扣過進項稅的, 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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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使用過的汽車發票如何開具?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 凡按規定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 應開具普通發票, 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 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 可以放棄減稅,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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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哪些信息?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 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交納稅費憑證等 。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委托拍賣車輛時, 應持有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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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交易完成后, 買賣雙方應持哪些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交易完成后, 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持下列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一)買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按規定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屬于解除海關監管的車輛, 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應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 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確 。
完成車輛轉移登記后, 買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 持新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購置稅、養路費變更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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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的原則是什么?
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 。 按照“統一稅制、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原則, 結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 進一步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 同時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稅收征管 。
政策依據
1.《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
3.《二手車交易規范》(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2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3號公告)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企業發票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0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1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以上為二手車直接相關文件)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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