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客怎么樣(青客公寓押金)( 二 )


法院認為,魏某鋒拒不移交財務會計資料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對兩公司進行全面審計,財產線索難以追查,破產案件難以順利推進,侵害了公司數千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鑒于其行為已嚴重妨害民事訴訟活動,依法應對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
最終,西湖法院依法決定對魏某鋒采取司法拘留15日 。
難點:以非法集資名義立案尚不多見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歐陽昆潑認為,對長租公寓類型案件如何定性是擺在司法機關面前的一道選擇題 。目前涉及罪名較多的,主要是合同詐騙犯罪、非法集資相關犯罪等 。實踐中警方多以合同詐騙名義立案調查,以非法集資名義立案的情況尚不多見 。
墾丁律師事務所樓夏青向南都采訪人員表示,長租公寓類型案件與P2P非法集資模式具有高度相似性 。她說,“長租公寓運營方是進行真實合法經營還是將公寓作為斂財工具,囤積資金后就抽身跑路,就目前長租公寓行業魚龍混雜的情況,上述兩種情況都有可能存在 。”
樓夏青指出,是否認定為合同詐騙犯罪的邏輯在于,在運營長期公寓的過程中,存在某一時點出現長租公寓運營收入已無法覆蓋支付房東的租金及運營成本的情況,或者在“高進低出”的經營模式下,長租公寓運營方在明知沒有能力向房東分期支付租金,也沒有能力為租客提供穩定租房,卻仍然簽訂租房合同,意在騙取租客租金 。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歐陽昆潑告訴南都采訪人員,若長租公寓公司構成上述罪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
歐陽昆潑介紹說,針對股東,刑法上只明確規定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需要股東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至于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否在長租公寓案件中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取決于該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否同時為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否則根據刑法第3條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很難追究前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
監管:多地提示風險并發布文件
長租公寓背后的租金管理話題持續引發 。在房天下CEO劉堅看來,行業洗牌是任何新興行業的必經階段,“而在未來的存量房時代,長租公寓模式作為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一種形態,形成專業化、機構化的發展模式有助于促進長期租賃市場的發展 。”
劉堅告訴南都采訪人員,良性健康的長租公寓行業經營模式需要一個規范的市場環境,作為市場參與者的各家機構也要保持良性競爭,打價格戰既不能實現自身盈利,又不利于長租公寓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保持盈利才能保住長租公寓的口碑不倒 。
針對長租公寓品牌頻頻爆雷這一現象,近期我國住房租賃領域終于有望迎來首部條例性文件 。
9月7日,住建部發布關于《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涉及“租金貸”等熱點問題,對長租公寓“高進低出”(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長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于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等經營風險亦做出相關規定 。此次意見征集從9月7日起,10月8日截止 。
《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住房租賃企業存在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于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強對租金、押金使用等經營情況的監管 。
杭州、西安、成都等城市除了發布風險提示及摸查外,更陸續出臺相關新規,要求銀行監管長租公寓運營商租金 。
9月1日,上海、廣州行業主管部門發出《住房租賃市場風險提示》,提醒房東和租客要警惕公司“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經營風險,防范“租金貸”風險,加強風險防范,避免經濟損失 。近期,成都、合肥、重慶等地也密集發布了《住房租賃市場風險提示》 。
除了發布風險提示,一些地方還出臺了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新政 。
8月17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自8月3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繳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等租賃資金,均應繳入租賃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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