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里的“夫妻本是同林鳥”的真正含義原來是這樣

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重要依據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 因此 ,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在離婚訴訟中極為重要 。
在司法實踐中 , 經常會出現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 , 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 若原告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雙方也沒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依法應當判決準予離婚的情形 , 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 。 原告六個月之后再次起訴 , 往往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法官一般會判決準予離婚 , 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二次起訴” 。 當然 , 也有例外 ,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 , 一方出現了重大疾病 , 另一方再次起訴離婚 , 法院仍可能會判不準離婚 。
近日 , 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離婚案件 。
張某(妻子)、李某(丈夫)于2001年9月份經人介紹相識 , 于2001年12月4日經登記結婚 , 婚后于2003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兒 。 婚后雙方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執 。 2017年1月22日張某起訴 , 法院經審理 , 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 。 后雙方一直分居 , 未能和好 , 而李某在此期間患上股骨頭壞死癥及石棉肺等疾病 , 未能得到有效治療 。
2017年9月5日 , 張某再次訴至法院 , 要求離婚 。 訴訟過程中 , 李某堅決不同意離婚 , 要求張某為其治療 , 并稱張某此時起訴離婚 , 是對其和孩子的遺棄 , 若張某堅持離婚就是將其與女兒逼上絕路 , 他們不得不告張某遺棄罪 。 他們的女兒支持李某 , 當庭情緒激動地指責母親張某拋棄了她和爸爸 , 不同意張某與李某離婚 。
法院經審理認為 ,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 , 李某身患重病 , 張某作為妻子 , 身體健康 , 基于夫妻雙方互相扶養扶持的義務 , 應與李某同甘共苦 , 積極協助治療 。 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
判決后 , 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


“夫妻雙方相互撫養扶持義務”到底是什么?
【《婚姻法》里的“夫妻本是同林鳥”的真正含義原來是這樣】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 , 需要扶養的一方 , 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 ”所謂“夫妻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 , 在經濟上互相扶養 , 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 , 在精神上互為支柱 。 夫妻間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 , 是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 如果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 , 需要扶養的一方 , 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 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 , 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 , 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 , 特別是在對方患病 , 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 。 如果一方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 , 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 扶養責任的承擔 , 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 , 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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