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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出現不明身份的青壯年人員,王海燕出面協調
紅星新聞采訪人員|陳卿媛
責編|馮玲玲 編輯|潘莉
供熱工程建設隊與村民在施工工地上發生爭執,身懷六甲的村主任王海燕趕到現場協調,后施工方因工期緊張,同意賠付熱力管線經過的每戶村民賠償款,并將約9萬元“樹木賠償款”轉交王海燕分發給村民 。
王海燕沒有想到,孩子出生后自己卻因此涉嫌敲詐勒索 , 被警方取保候審 。孩子哺乳期滿后,她被逮捕,被羈押730天后取保候審 。
王海燕始終認為自己無罪,一審法院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以王海燕犯尋釁滋事罪為由,判處2年有期徒刑 。王海燕不服判決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期間,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濱城區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起訴 。
王海燕向濱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 2022年11月21日,該法院作出決定,向王海燕支付國家賠償金共計378818.2元,包括羈押王海燕730天人身自由賠償金29881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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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尋釁滋事罪被羈押730天后不被起訴會怎么樣 因尋釁滋事罪被羈押730天后不被起訴】↑王海燕牽涉敲詐勒索案被取保候審
村主任處理村內糾紛
一審被判尋釁滋事罪
王海燕1982年出生,2014年12月被選舉為濱州市濱城區市東辦事處西王村主任 。一審法院濱城區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了王海燕犯尋釁滋事罪的有罪判決 。
紅星新聞采訪人員注意到 , 濱城區人民檢察院2018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海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敲詐勒索他人財物96357元,數額巨大,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間量刑并處罰金 。
一審宣判前,因案情復雜,經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3個月 。人民檢察院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兩次建議此案延期審理 。延期后,一審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恢復法庭審理 。王海燕則稱,檢察院指控的情況與事實不符,她未敲詐勒索 。
一審判決書詳細載明:案發前,西王村已面臨拆遷,2016年,全村除少數幾戶人家外已全部拆遷完畢 。
2016年夏,濱州市政府建設大唐連接線三期工程設計熱力管線,途經已拆遷完畢的西王村老村盤及部分耕地,并成立“濱州市濱城區防汛與供熱工程建設指揮部”,起初,由郝某的施工隊伍進行施工 。
2016年9月30日,王海燕、市東辦事處政通社區、熱力公司代表、西王村部分村民均在?。?清點了熱力管線所經西王村老村盤以北耕地上的地上附屬物的數量 。后經計算需賠付數額為18293元 。
2016年10月,部分村民獲悉熱力管線經過西王村后,在西王村微信群中商議管線經過誰家已拆遷的宅基地,誰家就出面阻攔施工,以獲取不當利益 。時任村主任的王海燕身懷有孕,為提高威望 , 在西王村微信群內唆使村民阻攔施工,屆時她將代表村委會出面給施工者施加壓力 , 為村民謀取不當利益 。
10月20日,施工隊伍施工至西王村,被村民阻止 , 王海燕獲悉后到場,出面阻攔施工 , 郝某的施工隊伍被迫退出,由任某的隊伍施工 。任某為順利施工,向王海燕妥協 , 答應熱力管線經過宅基地的每戶賠償1000元 。2016年10月23日,任某向23戶村民共支付現金2.5萬元 。
幾天后,西王村村民又以未對樹木賠償為由阻攔施工,索要樹木賠償款 , 王海燕出面向施工方施加壓力 。四環五海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被迫向王海燕支付樹木賠償款89650元,王海燕向村民分發 。
一審法院認為 , 王海燕利用其擔任村委會主任的身份,以維護村民利益為借口,以熱力管線經過本村為由,帶領及縱容村民以阻攔施工方式強行索要財物 , 其行為不僅損害了他人財產權益,更妨害了社會正常管理秩序 。她的行為屬于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 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法院予以變更 。
2019年11月25日,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了王海燕犯尋釁滋事罪的有罪判決 , 判處有期徒刑2年 。王海燕不服判決上訴 。
被羈押730天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
王海燕共被羈押了730天 。
2017年1月,王海燕誕下小女兒,2017年3月17日,女兒剛滿月后不久,她就被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取保候審 。2018年2月,剛過哺乳期的王海燕再次被選舉成為村主任,幾天后,在2月13日,她被該局刑事拘留 , 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 2020年2月12日被濱城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
王海燕的辯護律師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顧冬慶告訴紅星新聞采訪人員,在上訴期間 , 他指出王海燕的行為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
顧冬慶律師指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
王海燕沒有強拿硬要任何公私財物 , 給村民補償款的發放,都是施工方在場 , 公開發放的 。公司給村民補償款是自愿協商的,在施工前,熱力公司和街道辦已經認可要對當地村民實施補償這一前提,只是補償金額沒有和村民達成協議 。且本案中補償款以“樹苗補償款”發放,經過了相關部門層層把關審批 。
王海燕前往施工現場那幾次,都是因為村民和施工方起了紛爭,村民或者施工方打電話要求她出面協調 。現場出現一些身份不明的青壯年人員 , 王海燕出面協調,協助化解農村基層糾紛,這些行為合情合理也是盡其職責 。
王海燕否認“收買人心 , 提高威望”的說法 , 她稱這樣做只是想讓村民得到應有的補償,她認為,村民并非漫天要價,熱力管線途經村民的耕地 , 村民也是按照相關政策要自己應該得的,她出面協調是希望更好地維護村民的利益 。說她在微信群內唆使村民阻止施工毫無依據 。她認為自己遭到有人惡意舉報,據她了解,最初舉報她的匿名信是在舉報她貪污,但她并未貪污 。
王海燕和她的辯護律師均指出 , 這起由征地拆遷引起的糾紛,村民和辦事處、施工方之間的補償糾紛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不應該上升到刑事法律關系 。應該保持刑法的謙抑性,改判王海燕無罪 。
2020年8月24日,二審法院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 , 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發回重審 。
檢察院不起訴
獲國家賠償金近38萬元
在重審期間 , 2020年9月27日濱城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對王海燕不起訴的決定書 。
不起訴決定書材料顯示,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 (四) 項規定,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 ,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濱城區人民檢察院在2020年9月25日將該案撤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以及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 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可以撤回起訴 。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海燕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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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城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王海燕告訴紅星新聞采訪人員,在一審被判有罪時,她就覺得不公 。等到收到不起訴決定書時,她非常感謝律師為她辯護,對自己的遭遇也非常感慨 。
小女兒剛滿周歲就被逮捕,被羈押的730天,她經歷骨肉分離 , 從看守所出來后女兒已不認識她 。王海燕的大兒子當時十幾歲正值青春期,她被抓后 , 一些關于她貪污的傳言開始流傳 , 這對大兒子造成了心理陰影,使得大兒子性格變得自卑 。丈夫也失去了工作 。
濱城區人民法院重審時,認為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 2020年9月25日作出裁定準許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
王海燕向濱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730天的賠償金298818.2元 。賠償王海燕及家人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 請求追責相關參與人員的瀆職罪、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誹謗罪等 。并請求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王海燕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通過主流媒體公開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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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城區人民法院應王海燕賠償約38萬元
2022年11月21日,王海燕與濱城區人民法院達成如下協議:賠償義務機關濱城區人民法院賠償王海燕人身自由賠償金29881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兩項合計賠償378818.2元 。濱城區人民法院在王海燕住所地市東辦事處西王居委會通報情況,為王海燕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
近日,王海燕告訴紅星新聞采訪人員,她最近靠打零工維生,丈夫還沒有工作,希望能早日恢復生活,消除犯罪記錄 。她暫未收到公開道歉,也暫時未收到國家賠償金,待收到國家賠償金后,她準備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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