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山西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操作規程


試行 山西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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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關于印發《山西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操作規程》通知
晉醫保辦發〔2022〕4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現將《山西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操作規程》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2年3月8日
山西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本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互助共濟性,提高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21〕103號),制定本規程 。
第二條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家庭共濟 , 是指參加山西省職工醫保的參保人員 , 通過“山西醫?!蔽⑿殴娞柣蚴〖壒卜蔗t保平臺等渠道,以“授權”的方式將個人賬戶部分基金提供給被授權人使用 。
第二章??授權人與被授權人
第三條個人賬戶授權人為山西省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公費醫療人員除外 。
第四條個人賬戶被授權人為授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 且參加山西省職工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人員除外 。
第五條?授權人可根據情況變更被授權人 。
第六條?授權人或被授權人醫保關系終止后,授權關系自動解除 。
第三章? 共濟資金的使用和結算
第七條?授權人個人賬戶余額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的基金可作為共濟基金 , 供被授權人使用 。
第八條授權人可對不同的被授權人設置不同的支付額度/次 。
第九條被授權人需憑借授權人社保卡或醫保電子憑證,在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使用共濟資金 。
第十條被授權人應優先使用本人的個人賬戶基金;本人個人帳戶余額不足時,才可以使用共濟資金 。
第十一條共濟資金僅限本省內使用 。
第十二條被授權人可使用共濟資金支付如下費用:
(一)被授權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點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
【試行 山西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操作規程】 (二)被授權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 。
(三)被授權人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個人繳費 。
(四)被授權人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 。
第十三條??被授權人在定點醫藥機構使用共濟資金時,由就醫地醫保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按規定結算,涉及跨統籌地區、跨險種的費用,由相關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之間通過異地就醫平臺按月清算 。
第十四條?被授權人使用共濟資金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或長期護理保險時,由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扣劃 , 跨統籌地區發生的費用,由相關統籌區經辦機構之間按月清算 。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授權人應認真執行親屬關系承諾確認制度,保證被授權人親屬關系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因虛假承諾或錯誤操作 , 導致的醫?;饟p失和其他附帶責任的,相關人員將被暫停醫保共濟待遇,不合理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追回;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程由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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