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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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 (市) 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 , 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 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 , 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 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
一、嚴格認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
(一)準確界定對象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是指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時實行貨幣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下列人員不屬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
1.已被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程序招考招錄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以及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待遇人員;
2.已享受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人員;
3.法律、法規或省、市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不能納入的其他情形 。
(二)嚴格執行納入時點 。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的時點原則上以 《征收土地公告》 發布之日為準 。根據被征地農民納入社 會保障時點確定的年齡,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 3 個年齡段:
1.不滿 16 周歲為第一年齡段;
2.女性年滿 16 周歲不滿 55 周歲,男性年滿 16 周歲不滿 60 周歲為第二年齡段;
3. 女性年滿 55 周歲及以上,男性年滿 60 周歲及以上為第三年齡段 。
(三)認真開展認定工作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身份核定實行村(社區)初審、鄉鎮(街道)復審、區縣(市)人民政府審定和村(社區)公示、區縣(市)公示的“三審兩公示”工作機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 (居) 民委員會應當自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 民代表會議,經村(居)民本人申請后提出3個年齡段人員名單并公示7天,經鄉鎮(街道)復審后呈報區縣(市)征地服務機構、自然資源規劃、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審核并在區縣(市) 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所在村集體公示7天后 , 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核準 。
村(居)民申請時須如實完整提供本人相關信息,否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區縣(市)人民政府核準的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人員名單以及根據人員名單確定的出生年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原則上不得變更 。
二、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保障工作
第二、三年齡段人員全部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范圍,并按照規定享受繳費補貼、過渡期專項補助、養老保險補償金、養老保險補貼等補貼補助 。
(一) 繳費補貼及年限 。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 1. 繳費補貼標準:每年按照應繳費年度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20%×12 的標準進行補貼,至補貼年限滿止,其中應繳費年度不足 12 個月的按實際應繳費月數確定 。繳費補貼自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次月起計算,用于個人自主繳費補貼或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自主繳費享受的繳費補貼采取先繳后補的方式發放 。
2. 繳費補貼年限:以納入社會保障時點為截止點 , 從年滿16周歲起計算,每2年折算1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不滿 1 年的部分按1年折算),折算繳費補貼年限最長為15年,其中:女性從滿36周歲開始每1年折算1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 。享受的繳費補貼年限自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次月起連續計算 。
(二)第二年齡段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辦法 。?
第二年齡段人員原則上全部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
1. 第二年齡段人員在用人單位就業的 , 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由本人以靈活就業方式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以上兩種情形均可享受繳費補貼 , 
繳費補貼年限期間未繳費的,相應補貼資金留存,至補貼年限滿,
將留存金額的40% 一次性計發給本人 。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 , 可由政府逐年代繳,代繳期間不再發放繳費補貼 。補貼年限滿,繳費年限不足國家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最低年限的,個人應繼續繳費 。
2. 第二年齡段人員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 年的,個人應延長繳費 , 補貼年限內延長繳費期間發放繳費補貼和過渡期專項補助 , 經本人申請也可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代繳期間不再發放繳費補貼 。過渡期專項補助按月發放,其標準按照納入社會保障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一次性補繳15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計算的養老金確定,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調增而增加,補貼年限滿或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停發過渡期專項補助 。
3. 第二年齡段人員補貼年限滿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一次性發放繳費補貼余額的40%,其計發標準為待遇領取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20%×剩余補貼月份×40% 。
4. 第二年齡段人員在享受繳費補貼年限內死亡的,發放繳費補貼余額的40%和喪撫補助金 。其中繳費補貼余額的40%計發標準為死亡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20%×剩余補貼月份×40%;喪撫補助金計發標準為應補貼年限享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死亡遺屬待遇與實際已補貼年限享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死亡遺屬待遇的差額 。
(三) 第三年齡段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辦法 。?
1. 第三年齡段人員在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時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
已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
金,發放標準為納入社會保障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
基準值×20%×12×15×40% , 原享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不變 。
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自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次月起加發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納入社會保障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一次性補繳 15 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計算的養老金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老年基礎養老金之和的差額 。養老保險補貼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調增而增加 , 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老年基礎養老金調增而減少 。
在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發放喪撫補助金 和個人賬戶補償金 。喪撫補助金發放標準為繳費15年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人員享受的死亡遺屬待遇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撫恤金差額 。個人賬戶補償金標準為 (納入社會保障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8%×12×15)-(個人賬戶規模/計發月數×已領取養老保險補貼月數) , 其中個人賬戶規模按照納入社會保障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一次性補繳 15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規模計算 。
2. 第三年齡段人員在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則上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本人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年限補繳后,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第三年齡段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其中女性年滿 55 周歲不滿 60 周歲期間參照第三年齡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按月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
第三年齡段人員原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繳費不足 15
年、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自愿延長繳費的,參照第二年齡
段延長繳費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
(四)其他情形 。?
1. 符合納入范圍的服現役軍人憑借軍隊后勤 (聯勤) 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軍人養老保險登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資料按年領取繳費補貼;16周歲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學生憑借在校就讀證明按年領取繳費補貼 。服現役軍人和在校學生在補貼年限內可以提前申請一次性領取繳費補貼 , 發放標準為申請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20%×剩余補貼月數 。
2. 服刑人員刑期內不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補貼年限正常計算 , 繳費補貼相應留存 。服刑人員可憑刑滿釋放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資料申請一次性領取刑期內應補貼年限的繳費補貼 。刑期結束,其繳費補貼、過渡期專項補助等相關補貼補助發放按照第二、三年齡段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
3. 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時點后招錄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的,從正式錄用之日起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一次性發放繳費補貼余額的40% , 具體發放標準為正式錄用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20%×剩余補貼月數×40% 。
4. 第二年齡段過渡期專項補助、第三年齡段養老保險補貼未盡事宜 , 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重復參保繳費的,按國家和省轉接接續有關規定執行 。
三、做好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保障工作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區縣(市)人民政府核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各年齡段人員名單之日起30日內,為第二年齡段和第三年齡段人員辦理醫療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
(二)對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納入社會保障時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發放1年的醫療保險補償金 。
(三)對第二年齡段人員 , 按靈活就業人員統一政策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一次性補繳一定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費 。第二年齡段人員從補繳到賬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補繳年限為年滿16周歲不滿47周歲的 , 繳納1年;47 周歲(含)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 周歲 , 繳納年限相應增加1年 。
其中,征地前已在用人單位就業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參保對象本人繼續按原
途徑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為上述人員
統一辦理靈活就業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補繳手續時,在避免與其
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期 (含企業參保欠費期) 重復繳費前提下,從辦理補繳之月起依次按月向前補繳,最多補繳至參保者本人年滿16周歲時止 。征地前未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或未就業的,完成一次性補繳后,可繼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也可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
(四)對第三年齡段人員,以納入社會保障時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準值,按單位參保人員繳費比例(用人單位和個人之和),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 。第三年齡段人員從補繳到賬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按相關規定繳納 。征地前已享受退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按原途徑享受相應待遇,無需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 。
(五)被征地農民的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以納入社會保障時點為截止點 , 從年滿16周歲起計算,每2年折算1年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部分按1年折算),最多不超過15年,其中:女性從年滿36周歲開始每1年視同1年,最多不超過15年 。征地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征地期間以及征地后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
(六)在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時點、但未完成參保繳費之前,第二、三年齡段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 由個人先行墊付,參保繳費到賬后,經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待遇資格審核后辦理補報手續 。各區縣(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從保障被征地農民醫療待遇出發,自行確定經辦方式 。2020年7 月至本文件發布之前,被征地農民此階段的住院醫療費用按本條
款處理 。
(七)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不與被征地農民視同繳費年限重復計算 。16周歲以下的在校學生學習期間及依法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并被收監執行期間 , 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
四、繼續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助費發放工作?
(一)第一年齡段人員一次性發放基本生活補助費,其中年滿7周歲不滿8周歲每人一次性發放8000元基本生活補助費,每減少一周歲或增加一周歲,減少或增加500元 。
(二)第二年齡段人員參照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時長沙市同期失業保險金標準,一次性發放24個月的基本生活補助費 。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時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不足2年的 , 按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月數一次性計發 。
五、進一步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強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區縣(市)人民政府統籌,其來源為:
1. 按征地面積 290 元/平方米為基礎收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 同時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中城市建設用地分類設置社會保障資金收取系數,其中: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為1.5;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為1.0;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為0.8;土地征收成片開發項目統一按1.0的系數標準收取 。瀏陽市、寧鄉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收取標準 。
2. 在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中提取10%作為社會保障資金 。
3.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 。
以上資金尚不足以支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由區縣
(市) 財政兜底解決 。
(二)強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使用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用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過渡期專項補助、養老保險補貼、個人賬戶補償金、養老保險補償金、喪撫補助金、醫療保險補償金、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補繳、基本生活補助費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按照規定開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支出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對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險資金代收代付,進行往來賬務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分類應支付的社會保障資金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到支出戶 。自然資源規劃、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要做好賬務明細管理,確保賬務清晰 。
六、加強組織實施
(一)壓實主體責任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先保后征”、“應保盡?!薄ⅰ罢l征地、誰負責”等工作要求 , 及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
(二)強化部門協同 。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推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制定、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等工作;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障工作;征地服務機構牽頭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核定等工作;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督促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劃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根據實際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必要經費;稅務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配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核定等工作;審計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措、管理和使用等檢查審計工作 。
(三)加強宣傳引導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積極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宣傳,做好政策解讀 , 讓被征地農民知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規定,引導被征地農民樹立“誰繳費、誰受益”的理性參保意識,增進被征地農民對養老、醫療保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
本通知下發前未享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人員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等參照本通知執行 。各區縣
(市) 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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