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的勞動法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2021年最新勞動法)
【2021年最新的勞動法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2017年11月24日人社部廢止的《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1994〕481號)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前述規定存在實質性差異,并未說明哪些工資可以排除,哪些工資必須納入,以及在實踐中如何認定 。本期將分析相關判決的要旨 。
當前目錄索引
一、單位未舉證承擔不利后果 。
二.社保繳費基數計算依據與事實不符(改判)
三.前12個月包括當月 。
四、包括崗位補貼和績效工資
動詞 (verb的縮寫)特別說明:嚴格執行離職前12個月(改判) 。
一、單位未舉證承擔不利后果 。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甲公司應當承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數額的法律后果 。判決A公司支付L公司經濟補償金8000元,L公司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2020)魯02民終字第1954號】
二.社保繳費基數計算依據與事實不符(改判)
A公司提交的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工資發放明細表,證明了L離職前最后12個月的實付工資為每月5203元,但L沒有認可,但也沒有提交證據推翻 。因此,本案中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應為支付工資金額5203元和獎金(資金金額50000元獎金/24個月),共計7286.3元 。原審依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計算的月平均工資與事實不符,我院予以糾正 ?!?2020)魯02民終字第1473號】
三.前12個月包括當月 。
雙方于2018年5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包含2018年5月的工資,而非甲公司主張的2018年4月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從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表和雙方認可的完稅證明來看,L. 【 (2020)魯02民中1460號】主張的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555元
四、包括崗位補貼和績效工資
按照一審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L的月平均工資是正確的,A公司主張L的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工資2000元確定,不應當包括崗位補貼和績效工資 。沒有法律依據,這個醫院是不會受理的 ?!?2020)魯02民終字第4202號】
動詞 (verb的縮寫)特別說明:嚴格執行離職前12個月(改判)
青島中院曾審理認為,在(2018)魯02民中4710號案中,被上訴人L某自2010年11月1日起被上訴人聘用為法定代表人,雙方分別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簽訂了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后,雙方雖未續簽勞動合同,但L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上訴人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L 2015年7月20日的離職報告稱其最終負責工作至2015年7月24日,可以證明L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但不能認定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故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勞動關系,被上訴人從未為上訴人提供過工作,與被上訴人僅存在社保隸屬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雙方雖簽訂了“離職協議”,但協議簽訂后,雙方均未按協議約定履行,履行協議的條件已不存在 。上訴人主張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根據協議確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確定,L以上訴人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審認定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無不當 。但是,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案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L的月平均工資為1353.33元,故上訴人應支付L經濟補償金8796.65元 。按照一審每月工資7080元,認定L的經濟補償不當,我院予以糾正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成立并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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