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人才公寓及房租補貼申請注意事項


沈陽人才公寓及房租補貼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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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人才公寓及房租補貼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在簽訂《租賃協議》前,需自行判斷是否具備補貼發放條件,避免入住后無法領取補貼 。
2.申請人同一時間在我市僅可申請一套人才公寓 。每套人才公寓僅有一名簽約租賃人,且僅可由簽約租賃人一人名義申請免租(房租)補貼 。
3.人才公寓房租、免租及輪候補貼政策互不兼得且不與其他住房保障類補貼、生活類補貼等同時享受 。
4.租賃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 , 可憑人才公寓租賃協議備案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
5.補貼按足月計算發放(“足月”是指每月1號至當月最后一天 。申請人足月租賃后,次月發放補貼) 。
6.自首次申請之日起36個月為政策享受期 。在政策享受期內,如人員身份、人才層次等發生改變(申請人主動告知),按對應的政策執行 。A、B、C類人才的免租補貼和輪候補貼政策共享政策時長 。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停止相關補貼發放:
(1)在我市處于失業狀態;
(2)參保狀態由市級企業參保變為市級機關事業參保或省級參保;
(3)在我市購房(以現實備案和不動產權登記為準);
(4)在我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類補貼、生活類補貼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租賃合同,運營機構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
(1)轉租(借)給其他人的;
(2)改變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閑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規定繳納租金和其他相關費用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9.其他未說明事宜可咨詢所在區、縣(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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