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寶雞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一覽


更新時間:2023年2月2日

2023寶雞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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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30 16:40: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 , 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和《陜西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辦理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寶雞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 。
第三條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公積金中心所屬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根據公積金中心的授權負責辦理具體業務 。
第四條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 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普通自住住房的貸款 。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為抵押權人;借款人為抵押人;具有擔保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售房單位為保證人;受托銀行為貸款人 。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和種類
第六條 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普通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 , 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仍正常繳存的;
(三)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離異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離異時間須滿6個月(含)以上的;
(五)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情況符合公積金中心的規定;
(六)具有真實、合法有效的購買自住住房的購房合同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公積金中心的相關規定;
(八)借款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或有且僅有一次;
(九)異地貸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須具有近一年以上的寶雞市行政區域內的戶籍,非本市戶籍的須具有近兩年以上寶雞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十)能以所購住房辦理抵押登記;
(十一)所購住房的樓盤已在公積金中心備案登記;
(十二)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借款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個人信用報告》近36個月內記錄有連續3期(含3期)以上或累計6期(含6期)以上逾期記錄的;
2.《個人信用報告》記錄的貸款雖已結清,但還款狀態為被代償、清償、核銷的;
3.《個人信用報告》有呆賬的;
4.為他人提供貸款擔保尚未解除擔保責任的;
5.有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
(二)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被公積金中心、法院凍結以及其他不符合公積金中心相關規定的;
(三)購買別墅、商業類用房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
(四)所購房產產籍產權不明晰或有異議的 。
第九條 《個人信用報告》中有未結清貸款(助學貸款除外)的,應綜合核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
第十條 貸款的種類:
(一)普通新建商品房貸款;
(二)普通再交易住房貸款;
(三)個人住房商業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集資建房貸款 。
第十一條 共同申請人
借款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 。共同申請人負有與借款人同等償還貸款的責任 。
第三章 貸款額度、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貸款額度
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的 , 貸款額度最高為40萬元;借款人單方繳存的 , 貸款額度最高為30萬元 。
1.借款人繳存賬戶余額較少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賬戶余額≤0.5萬
貸款額度≤15萬
0.5萬<賬戶余額≤1萬
貸款額度≤20萬
1萬<賬戶余額<2萬
貸款額度≤25萬
2.借款人賬戶余額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按下列公式計算:貸款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倍數(15倍)×繳存時間系數
連續繳存時間
繳存時間系數
6個月≤繳存時間<12個月
0.9
12個月≤繳存時間<24個月
1.0
24個月≤繳存時間<36個月
1.1
繳存時間≥36個月
1.2
第十三條 貸款額度的核定
(一)貸款額度由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繳存年限、繳存基數、《個人信用報告》記錄、年齡等要素確定,且月還款額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
(二)配偶住房公積金非正常繳存的,不參與計算 。
【2023寶雞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一覽】 (三)個人住房商業按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 , 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擬轉貸余額 。
第十四條 首付比例
普通新建商品房貸款 普通再交易住房貸款
首次貸款
再次貸款

首次貸款
再次貸款
≤144㎡ 25%
≤144㎡ 30%
≤144㎡ 25%
≤144㎡ 30%
>144㎡ 30%
>144㎡ 40%
>144㎡ 40%
>144㎡ 40%
第十五條 貸款期限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長期限為30年 。實際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且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
第十六條 貸款利率
(一)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
(二)貸款期限為1年的,執行借款合同約定利率 , 如遇法定利率調整 , 貸款利率不作變動 。
(三)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新發放公積金貸款按發放當日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檔次標準執行;存量貸款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從次年的1月1日開始 , 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標準 。
(四)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10% 。
第四章 貸款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提交下列公共材料原件
(一)《寶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申請審批表》;
(二)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借款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
(五)異地貸款申請人及配偶需分別開具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繳存明細;同時提供至少一方寶雞行政區域內一年以上的戶籍證明或兩年以上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六)借款人的銀行借記卡 。
第十八條 根據貸款種類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
(一)購買普通新建商品住房
1.網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購房首付款票據;
(二)購買普通再交易住房
1.真實、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
2.房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
3.購房首付款憑證 。
同時賣方應提供:
1.居民身份證(含共有人)、婚姻狀況證明;
2.擬出售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
3.賣方為企業法人的 , 須提供《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同意轉讓房產的決議等書面文件 。
(三)個人住房商業按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
1.原個人住房商業按揭貸款的《借款合同》《貸款抵押合同》、貸款憑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買賣合同》《不動產權證書》《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2.提前一次性還清商業銀行剩余住房貸款證明 。
(四)購買單位集資房
1.房屋買賣合同;
2.購房首付款票據;
3.集資建房單位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的《集資建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證擔保暨合作協議書》 。
第十九條 購買普通再交易住房的,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設立的資金監管賬戶或出賣人銀行賬戶 。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審批制度 。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及配偶持相關貸款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管理部提出貸款申請 。管理部根據借款人及配偶的基本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作出準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 。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及配偶與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擔保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擔保)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 。
第二十三條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
第二十四條 收執《不動產登記證明》后,依約發放貸款 。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實行抵押擔保、抵押加保證擔保兩種方式 。
第二十六條 抵押擔保
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須以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貸款的抵押物必須是能夠進行抵押的房產,抵押價值應當符合公積金中心貸款相關規定;
(二)普通新建商品房抵押價值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載明的房屋總價;普通再交易住房抵押價值按照買賣雙方成交價或評估價二者孰低值確定;
(三)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和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四)對設定的抵押物,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前,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饋贈、變賣、重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五)抵押擔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記完成之日起至擔保的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 。抵押擔保終止后,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 解除抵押權 。
第二十七條 抵押加保證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未取得該房產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之前,由保證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 。
(一)保證期限為保證條款生效之日起至《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正本交由抵押權人收執之日止 。
(二)本方式涉及的抵押擔保,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 , 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
第二十九條 抵押權設定后,《不動產登記證明》由抵押權人保管 。抵押期間,公積金中心為抵押物的第一受償人 。
第七章 貸款償還、回收和貸后管理
第三十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自貸款發放之日的次月進入還款期,貸款償還方式分對沖還貸和銀行賬戶還款兩種方式 。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逾期貸款的償還,應先還逾期部分,再還正常還款部分 。
第三十三條 正常還款滿12個月后,借款人可申請辦理提前還款業務 。提前部分償還貸款的,每年只能申請一次 。
第三十四條 在貸款期間內,借款人可申請還款賬戶變更、信息變更、增加共同還款人等變更業務 。
第三十五條 逾期貸款催收 。對借款人拖欠1-6期(含)的逾期貸款,采取電話、上門催收或向借款人、保證人下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律師函》等方式催收;對借款人拖欠7期(含)以上的逾期貸款 , 對借款人、保證人依法向公積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三十六條 貸款檔案 。檔案資料分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 。公積金中心應將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的所有申請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登記編號,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配偶及其擔保人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 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負責 。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復利 。
第三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一)借款人貸款后,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達六個月(含)以上,經催繳,仍拒不繳存的;
(二)借款人連續三個還款期或累計六個還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四)借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五)因保證人或抵押物發生變故,致使保證人需提前履行還款義務或抵押權人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六)借款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出售、轉讓、贈與及以其他形式擅自處分的;
(七)借款人發生其他影響歸還貸款本息的行為 。
第四十條 抵押物處置后,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抵押權人有權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追償剩余貸款本息及抵押權人主張債權的相關費用 。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還本付息,公積金中心有權直接扣劃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資金用于償還逾期貸款本息 。
第四十二條《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 , 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公積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并解釋 。
第四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操作規程,對貸款業務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 。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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