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勝任工作解除合同需要賠償嗎?

【員工不勝任工作解除合同需要賠償嗎?】

員工不勝任工作解除合同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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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無法獲得經濟補償;轉正后不勝任,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轉正后不勝任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非法解除,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需要
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合同,應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工作質效進行明確、具體、合理的考核,并在采取培訓等措施后仍不能勝任 , 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如果用人單位直接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該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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