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屋征收時在房屋交付前如何周轉?


天津房屋征收時在房屋交付前如何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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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征收時在房屋交付前如何周轉?】
天津房屋征收時在房屋交付前如何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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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如何周轉?
答:根據《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 , 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轉用房過渡的 , 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周轉用房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
房屋征收部門延長過渡期限,對支付臨時安置費的 , 應當自延期之日起增加1倍臨時安置費;對提供周轉用房的,應當自延期之日起支付臨時安置費 。
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及時騰退周轉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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