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廊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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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一、計算公式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 。
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
(一)基礎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 。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
視同繳費指數,按省人社廳公布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執行;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為參保人員改革后各繳費年度平均年繳費指數 。
(二)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3% 。
(三)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
(四)職業年金待遇=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
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退休年齡為50時,計發月數為195;退休年齡為55時,計發月數為170;退休年齡為60時,計發月數為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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