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轉出上海接續業務操作細則


住房公積金轉出上海接續業務操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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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轉出上海接續業務操作細則
住房公積金轉出本市
(一)申請受理
職工勞動關系遷出本市 , 并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向外省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外省市 。業務申請所需材料 , 根據外省市公積金中心的相關法規提供 。
(二)信息與資金轉出
上海市公積金中心通過平臺收到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系函》后 , 應當通過平臺反饋確認信息 , 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1.審核受理
上海市公積金中心根據接收到的信息進行以下審核:
(1)職工在本市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與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傳遞的信息一致;
(2)職工已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封存或停繳狀態;
(3)職工在本市無繼續生效中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繳存使用證明;
(4)職工在本市無約定提取業務和未辦結的提取業務;
【住房公積金轉出上海接續業務操作細則】(5)職工及配偶作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
(6)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未被法院依法凍結 。
審核通過的,上海市公積金中心為職工生成《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審核未通過的 , 將原因通過平臺反饋至外省市公積金中心,由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告知職工 。
2.信息與資金轉出
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上傳至平臺 , 傳遞至外省市公積金中心 。同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至外省市公積金中心 。
(三)信息接收與資金轉入
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將收到平臺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與轉入資金進行核對 。核對一致的,將轉入資金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并告知職工入賬情況 。核對不一致或職工對轉入資金有疑義的,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向上海市公積金中心了解情況,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疑義負責,并通過平臺反饋信息 , 協商辦理 。
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將轉移接續業務辦結信息通過平臺反饋至上海市公積金中心 。
三、適用范圍
本操作細則適用于使用平臺的城市之間辦理職工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未使用平臺的,仍按原上海市公積金中心的《服務指南》相關法規執行 。
四、施行時間
本操作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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