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住房公積金提取數額2022


臨沂住房公積金提取數額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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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 維護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 51353-2019)等有關規定,結合臨沂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臨沂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 。
第三條 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的;
(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在本市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七)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
第五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且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父母、子女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
第六條 依照第三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在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為封存狀態后申請,提取時一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
第七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 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金額 。
【臨沂住房公積金提取數額2022】 第八條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累計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逾期罰息) 。
第九條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金額應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u>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額不應大于臨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規定的租房提取額度 。
第十條 職工應當按規定持有關證明材料向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 并配合相關調查核實工作;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依法依規予以審核辦理 。
第十一條 提取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
第十二條 對偽造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將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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