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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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務一體化服務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精神,持續提升減時間、減材料的要求,也為了更好的服務靈活就業人員,讓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到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結合鄭州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按照“依法、規范、安全、便民”的工作思路,在前期征求職工群眾的基礎上,對《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 。現就有關具體問題作如下解讀 。
一、確定靈活就業人員的概念及范圍
“靈活就業人員”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范圍包括:
(一)城鎮個體工商戶 , 是指在本市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二)自由職業人員,是指未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獨立從事某種職業,為社會提供合法服務的勞動者 。
二、簡化靈活就業人員繳存開戶資料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開戶,需攜帶的資料有:本人身份證和銀行一類借記卡 。
各承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 并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賬戶中設立個人賬戶 。
三、已經辦理過住房公積金開戶的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流程
已經在管理中心開設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靈活就人員 , 應當先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 原個人賬戶賬號繼續使用 。如:職工在原單位有一個公積金賬戶且已封存,填寫一個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 原單位加蓋單位印章后,到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公積金承辦網點辦理轉移和繳存手續即可 。
【《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靈活就業人員如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并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件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新單位繼續繳存 。
四、鄭州行政區域內辦理靈活就業人員開戶繳存的網點情況
目前鄭州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主要有13家公積金受托銀行承辦,有23個繳存網點 , 其中,市區有14個繳存網點,縣區有9個網點,基本已經實現市、縣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全覆蓋 。
五、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確定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比例統一為20% 。
靈活就業人員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月繳存基數的下限為鄭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上限為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3倍 。以2022年度為例,繳存下限為557元(55746/12×60%×20%);繳存上限為2787元(55746/12×3×20%) 。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余額、繳存時間與可申請的貸款額度相關聯,繳存人應根據個人收入狀況和預期的貸款需求,合理確定繳存基數和繳存額度 。
六、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繳存住房公積金
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后,每月按時、足額將住房公積金存入本人銀行借記卡中,并由受委托銀行按照自愿繳存托收簽約內容從繳存人銀行賬戶扣劃至個人公積金賬戶 。因繳存人銀行卡余額不足等原因 , 造成受托銀行無法扣劃而欠繳、停繳住房公積金的 , 繳存人應當在下次扣劃前補足相應代扣金額 。
靈活就業人員當月繳存日未能正??蹌澙U存資金的,受托銀行將在繳存日后二日內連續進行扣劃繳存 。欠繳住房公積金超過一個月的 , 公積金中心將封存其賬戶 。連續停繳三個月以上的,自賬戶啟封之日起,重新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月數 。
七、繳存之后的計息方法和時間
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目前無論當年繳存還是上一年度的余額都按銀行一年定期利率結息 , 住房公積金賬戶每年的記息日為6月30日 。
八、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后如何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自主提取 。符合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辦法所規定的提取范圍之一的,均可申請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靈活就業人員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或自愿銷戶提取的,可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并銷戶 。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的,應在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并銷戶 。
九、靈活就業人員貸款條件
靈活就業人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十二月以上,符合《鄭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購買自住住房 , 可按規定到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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