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簡述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關于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簡述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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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稱《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Convention on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Which May be Deemed to be Excessively Injurious or to Have IndiscriminateEffects),1981年4月10日在紐約開放簽署,1983年 12月2日生效 , 無限期有效 。
2、聯合國秘書長為公約保存人 。
3、截至2004年6月,共有94個締約國 。
4、旨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涵蓋了地雷、餌雷、燃燒武器、激光致盲武器以及戰爭遺留爆炸物的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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