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述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關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述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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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名: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CITES) 。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成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的結果 。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特區的一次會議上最終商定了公約的文本,并于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 。CITES 一直是成員最多的保護協議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個締約國 。
2、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 , 以達成野生物種市場的永續利用性 。該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三項附錄:
3、附錄Ⅰ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確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買賣這些物種的標本 。
4、附錄Ⅱ的物種則為包括不一定面臨滅絕威脅的物種,但必須對其貿易加以控制,以避免與其生存不符的利用 。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 。
5、附錄Ⅲ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 。包含至少在一個國家受保護的物種,該國已要求其他CITES締約方協助控制貿易 。
6、對附錄Ⅲ的修改遵循與對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改不同的程序,因為各方均有權對其進行單方面修改 。
7、(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和附錄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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