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三天就受傷算不算工傷?


上班第三天就受傷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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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丁某于2014年9月20日,進入合肥經開區某電子科技公司工作,住在單位安排的職工宿舍 。9月22日早上8:00,丁某與同事一起步行上班途中,被一輛摩托車碰撞受傷,診斷為: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重) , 腦挫傷(左額葉),硬膜下血腫(左額顳頂),硬膜外血腫(右額顳頂),顱底骨折(右中顱底) , 頭皮裂傷(右頂枕部) 。
2015年2月10日,丁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出工傷申請,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向某電子公司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該電子公司反饋稱,丁某來公司才三天,還未被正式錄用,不應認定為工傷 。區人事勞動局對丁某同宿舍的三名員工做了詢問筆錄,確認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丁某為工傷 。
【復議訴訟】
【上班第三天就受傷算不算工傷?】某電子公司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復議,市人社局維持了區人事勞動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該電子公司不服,遂又向高新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 。
【法律評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不影響其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并且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并不取決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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