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職工互毆致傷不屬于工傷


注意!職工互毆致傷不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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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注意!職工互毆致傷不屬于工傷】原告李某系某公司職工 。2015年8月13日,李某到公司車間準備工作,與同事王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并互相毆打,致使李某右手受傷 。后李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人社局經調查,做出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李某不服,認為其受傷應認定為工傷,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本案中 , 李某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但其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并非履行工作職責,而是因為瑣事和同事王某發生爭吵并互相毆打,致使右手受傷,不符合上述規定,故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非因履行工作職責發生互毆受到傷害的 , 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也不應認定為工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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