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促和解工傷礦工拿到18萬元補償款


力促和解工傷礦工拿到18萬元補償款

文章插圖
今年3月1日起,《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正式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監督案件直接影響了該法規第33條的增設 。
老王是大同市某煤礦的一名老礦工,2017年被診斷為職業性煤工塵肺病三期 。退出工作崗位后,老王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享受傷殘補貼 。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 在停工留薪期內 ,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老王之前從事井下作業 , 每月工資近7000元 。按照該項規定,老王停工留薪期間,每月工資也應按7000元發放 。但讓老王意想不到的是,煤礦卻按照普通病假工資的標準向其發放工資 。這樣一來 , 老王每月只能拿到不足3000元的病假工資,而以此工資基數核準申報的工傷保險待遇也相應減少 。
【力促和解工傷礦工拿到18萬元補償款】為討回公道,老王輾轉于用人單位和社保機構之間,可問題始終未能得到解決——煤礦稱,單位是按照社保機構核算的結果發放的工傷保險待遇;社保機構則表示,他們是按照用人單位申報的基數作的核算 。無奈之下,老王走上了訴訟之路 。
然而,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歷經左云縣法院、大同市中級法院、山西省高級法院多次審理,老王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
2022年4月,老王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
經查閱案卷 , 辦案檢察官發現,現有法律法規中 , 的確沒有關于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職工繳費基數而造成職工工傷待遇損失該如何賠償的規定 。因此,老王希望獲得賠償的訴求社保機構無法解決,到法院訴訟也均被駁回 。檢察監督,成為老王最后的一條救濟途徑 。
如何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維護好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辦案檢察官沒有簡單地作出不予支持決定,而是在經過與老王充分交流并得到認可后,決定以檢察和解的方式,盡快幫助這位塵肺病老礦工挽回損失 。
在老王的理解、信任和期盼中,大同市、山西省兩級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踏上了走訪路 。經過充分的釋法說理,煤礦和社保機構均表示愿意與老王坐下來面對面溝通和協商 。
2022年6月28日,在檢察機關的主持下,老王和用人單位負責人面對面坐在一起協商,煤礦勞資科負責人和法務部門工作人員也來到現場 , 為和解協議的簽署和后續履行把關 。
歷時4個多小時,和解工作圓滿成功 。老王和煤礦達成和解協議,拿到了18萬元補償款 。
“在辦理涉工傷保險勞動爭議糾紛監督案中 , 我們發現像老王這樣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繳費基數,導致工傷保險待遇降低而引發賠償糾紛的問題較為普遍 ?!鄙轿魇z察院民事檢察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如何立足辦案推動完善法律法規,讓更多像老王一樣的工傷職工不再深陷維權困境,是民事檢察人員的職責所在 ?!?br /> 在辦理此案的過程中,山西省檢察院獲悉《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經草擬完成,便立即對法律監督中遇到的有關工傷保險領域司法實踐問題進行了梳理,并結合全國各地出臺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判例 , 及時向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增加工傷保險待遇補差責任主體相關條款的建議,并最終被采納 。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業經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會議通過并予以公布,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其中 , 第33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職工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 , 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吳楊澤?王鵬翔?邢佳麗?賈娜)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