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新生兒上戶口流程,溫州上戶口政策規定及需要哪些證件


溫州新生兒上戶口流程,溫州上戶口政策規定及需要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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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新生兒落戶政策入戶手續辦理流程以及上戶口相關材料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戶籍制度改革促進城市化進程加快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政辦發[2002]1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 
一、市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市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寬夫妻投靠和子女投靠的條件解決夫妻分居、父母和子女分離的突出問題;簡化戶口辦理程序放寬市區進入條件大力吸引各類人才促進溫州經濟發展 。
(二)統一市區(鹿城、龍灣、甌海區)戶籍政策)為了方便管理和適應城市化發展的需要3個區的戶籍政策統一即市區的非農業戶口人員以居住地登記為原則實行自由遷移 。
(三)放寬市區戶口投靠政策 。市區外的人員投靠市區的配偶不受結婚時間和是否待業等條件的限制;18周歲以下未成子女可以投靠市區的父母;退休或已到退休齡的父母可以投靠 。市區的成子女;市區退休或已到退休齡的人員身邊無子女的可以申請1名子女在市區落戶 。
(四)市區農業戶口人員不再從事農業生產的可以就地整戶轉為非農業戶口 。
(五)在市區購房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或購房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且人均金額不低于7萬元的人員在市區居住1以上的可以申請其本人、配偶和18z周歲以下未成子女在市區落戶 。
(六)在市區投資興辦企業1以上其企業注冊資金達100萬元以上或近2納稅額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人員在市區居住1以上的可以申請其本人、配偶和18周歲以下未成子女在市區落戶 。
【溫州新生兒上戶口流程,溫州上戶口政策規定及需要哪些證件】(七)具有中專學歷、初級專業技術以上職稱或技術工人中高級工職業資格在市區企業工作滿3的人員可以申請其本人、配偶和18周歲以下未成子女在市區落戶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專業技術以上職稱、技術工人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擁有發明專利的人員在市區落戶的不受在市區企業工作限限制 。
(八)本市以外地區本科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要求到市區工作的可于擇業前在市區落戶 。
(九)經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批準調入的工作人員;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取得浙江省海外高層次
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的中國公民;市人民政府認定的有特殊貢獻或特殊專長的人員不受學歷、卓和居住限的限制可以申請其本人、配偶與18周歲以下未成子女在市區落戶 。
(十)原來已經在市區辦理“藍印”戶口人員仍然居住在市區的統一辦理“藍轉紅”手續 。原來已經在市區辦理“綠卡”暫住證、現居住在市區的人員可以申請在市區落戶 。
(十一)符合購房、投資、納稅入戶條件在市區辦理常住戶口的人員和以前在市區購房入戶的人員在市區落戶3后與原有市區居民享受同等的投靠政策 。
(十二)市公安局統一行使戶口審批權在辦理審批時應當簡化審批手續規范辦理程序,
1.因購房、投資、納稅、投靠申請在市區落戶與申請就地因購房、投資、納稅、投靠申請在市區落戶與申請就地農轉非的人員分別持房產權證、工商部門證明、稅務部門證明、結婚證與戶口本等近親關系證明、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經區公安分局審核后報市公安局批準 。
2.人員調動或人才引進需在市區落戶的分別持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手續材料直接向戶公安局辦理落戶手續 。
3.對辦理落戶的人員按居住地予以落戶;暫不具備居住條件的可落戶在工作單位的集體戶;單位沒有集體戶和先落戶后擇業的人員可分別落實到企業在地的市區人才中心的集體戶 。
(十三)上述進入市區落戶的人員不受原農業或非農業戶口的限制 。
(十四)政府及各部門不得向在市區落戶或市區農轉非人員收取或變相收取城市增容費或類似費用 。
二、縣(市)戶器管理制度改革
(一)縣(市)及以下地區統一實行按居住地登記戶口的管理制度 。凡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愿在常住地申報登記常往戶口 。
已在城鎮范圍辦理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定銷糧戶口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統一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 。
(二)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公安廳備案 。
(三)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 。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各縣(市)公安局要做好具體實施工作嚴格按照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具體條件統一行使戶口審批權 。申報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必須由本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嚴格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公安局審批 。
(四)切實保障在小城鎮落戶人員的合法權利 。經批準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在入學、參軍、就業等方面與當地原有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各地有關部門均不得借戶籍管
理制度改革之機收取城鎮增容費或類似費用 。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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