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孕期、產期、哺乳期病假時間超過規定醫療期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無錫孕期、產期、哺乳期病假時間超過規定醫療期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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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孕期、產期、哺乳期病假時間超過規定醫療期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不能 。女職工處于“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 ,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其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以及需裁減人員等原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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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投賢┝⑹彼讕蕕目凸矍榭齜⑸卮蟊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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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笠底?、重大茧H醺鐨祿蛘呔絞降髡?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ㄋ模┢淥蚶投賢┝⑹彼讕蕕目凸劬們榭齜⑸卮蟊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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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彝ノ奩淥鴕等嗽保?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無錫孕期、產期、哺乳期病假時間超過規定醫療期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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