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工作是不是代表經常加班貼吧 彈性工作是不是代表經常加班( 二 )


即使在合同中表明是彈性工作制,合同中的相關條款也是無效的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生效后,企業才可以適用 。在適用工時制度方面,企業與員工出現爭議,因沒有特殊工時的審批手續,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部門一般會以企業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處理 。
當然,在彈性工作制下,公司對相關崗位人員一般會有工作業績要求,不能因為是彈性工作制,就可以在工作時間去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在企業規章制度完備的情況下,員工借助彈性工作制來鉆管理方面的空子應該也不容易發生 。
NBD:彈性工作制對員工和企業的約束邊界是不是比較模糊,容易鉆空子?
張翔:不完全是 。企業的責任主要是管理,建章立制,合法合理的規范經營管理行為,這樣才可以堵上漏洞 。企業采取綜合工時工作制,在員工工作超過2000小時后,仍不計算加班費,借機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個不合法也不合理,屬于違法行為 。勞動者因為執行的是特殊工時工作制度,就天天不工作,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這肯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
根據《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通過該規定可見,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兩者權益需要均衡對待,不可偏廢任何一面 。
NBD:彈性工作在疫情期間表現得較為普遍,很多員工居家辦公,這類辦公方式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張翔:根據相關規定,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
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在疫情期間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由此可見,很多員工采取居家辦工的方式是受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保護的 。

當然,員工居家辦公的情況下,可能很難監督“朝九晚五”式的工作,具體需要以完成工作任務來考察員工完成業績情況 。
另外,居家辦公也不與現行的工時制度沖突,原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實施辦法》中,在現行三種工時制度之外留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適用空間 。
NBD:國家規定了8小時工作制,很多員工下班后領導還在電話或微信談工作,這算不算加班?
張翔:依法來說,企業需要員工加班是要與員工進行協商的,員工有不同意加班的權利 。這在勞動法第四十一條里有表述: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這里說的要求員工加班要協商,是必須要協商 。通常情況下,企業的規章制度會在工作時間部分對加班進行規定,對員工自行申報的加班,一般應當經直接領導批準同意,然后計算加班費用,而不是員工任意安排自己加班就可以加班的 。
很多員工下班后領導還在電話或微信談工作,這算不算加班?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下班后,占用員工休息時間過長談論工作,一般應當計算加班費用,或者在該員工業績工資中應有相應的補償 。如果占用員工休息時間很短,在某個合理時間范圍內,員工配合一下工作,也不應該斤斤計較 。
如果企業在下班后過分侵占員工休息時間,侵犯員工休息權利,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怎么辦?此時員工應當注重收集自己休息時間為企業提供勞動的證據材料,必要的話請司法行政機構公平解決員工與企業的爭議 。
【彈性工作是不是代表經常加班貼吧 彈性工作是不是代表經常加班】 需要提醒員工的是,涉及到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生產任務,企業有權利安排員工加班,這個時候不需要與員工進行協商 。如: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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