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駕校撞死人 駕校學習開車撞死人怎么辦


在駕校撞死人 駕校學習開車撞死人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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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學習開車撞死人怎么辦
根據交通規則的常識,肇事者應該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是肯定的 。一般來說,肇事者是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但這不適用于駕校學開車的學生 。因為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 , 針對駕校學生在道路上學習駕駛的情況 , 要求有教練指導學生隨車學習,遇到危險情況時,教練需要隨機處理情況,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 但如果出現交通事故或其他違法行為 , 相應的事故責任將由教練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 , 也就是說 , 如果在駕校學習駕駛的學生造成交通事故甚至死亡 , 那么教練將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根據我國很多法律規定 , 指出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死亡,那么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承擔事故的相關民事責任 , 而在駕校學習的教練就是這樣一個工作人員的身份,駕校就是這個組織或者法人的身份 。因此,在駕校駕駛學生時發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 駕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由教練承擔 。但是 , 根據我國交通法律的相關規定 , 交通事故責任判斷的具體方式和結果也有所不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來判斷事故責任 。首先,判斷一起交通事故 , 應該有以下幾種情況 。作為交通事故的一方,必須使用機動車,而另一方可以有多種情況,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但另一方的行為應當與交通密切相關,例如,另一方是機動車駕駛人或者乘客 , 或者是道路上的行人等 。,也可能是不針對流量的情況 。既然是交通事故,那么發生的地點就應該在我國規定的道路范圍內,具體來說就是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允許機動車通行的地方,比如廣場、停車場、駕校等 。如果車輛事故沒有發生在這樣的地方,就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 。還有滿足交通事故的條件,即事故發生時必須是其中一輛機動車正在進行的狀態,如果事故發生時沒有該機動車,則不屬于交通事故;況且事故是由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造成的,或者至少有一方當事人在駕駛或者行人過程中有過錯,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是交通事故,否則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駕校學生發生事故時,也要判斷是否存在這些行為,從而判斷具體的事故責任 。駕校學員被轉校3年沒得駕駛證
南華早報南寧訊(采訪人員楊子健)來自南寧的廖先生2005年報名參加了一所駕校的學習,隨后又相繼轉學到另外兩所駕校 。幾年過去了 , 他的駕照還沒有拿到 。9月21日上午,車管所工作人員告訴他,因為他的申請材料已經過期,必須重新辦理審查手續 。廖先生是南寧市邕寧區那樓鎮人 。2005年到永寧區桂東駕校報名貨車駕駛 。后來桂東駕校停止招生,他的檔案轉到南寧星車族駕校 。由于星車族駕校沒有資格培訓貨車司機 , 所以委托南寧藝龍駕校協助培訓 。后來廖先生參加了筆試和駕駛考試,一直沒有拿到駕照 。今年9月18日,他打電話到星車族駕校查詢,工作人員告訴他,他的考試材料已經過期作廢 , 無法再次拿到駕照 。9月21日上午,他到南寧車管所了解情況 。正在現場工作的車管所副所長孫志宇接待了他 。孫志宇通過電腦查詢廖先生的信息 。采訪人員從電腦上看到,廖先生在2006年5月和6月參加了三科考試,但只有一科及格 , 另外兩門不及格 。孫志宇說,廖先生的信息從2006年至今已經兩年多了 。按照規定,廖先生必須重新辦理考試手續 。當天下午,星車族駕校負責人陳女士告訴采訪人員 , 廖先生之前的考試拖得太久了,已經兩年了,具體情況她現在也不知道 。當時廖先生考完試后,要按規定在檔案上簽字才能領證,但廖先生說離南寧很遠 , 來的也不容易,所以一直沒來,駕照也一直沒下來 。現在考試材料已經過期作廢 。9月23日,她會帶廖先生去車管所了解情況,然后制定計劃 。針對駕校學生轉學問題,孫志宇表示,車管所最初規定駕校學生不得轉學 , 原因是學生轉學帶來的諸多問題 。后來發現這個規定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車管所做出了新的規定,所有轉學的學生都必須到車管所登記備案 。如果發現有駕校違規,車管所會進行調查處理 。同時,孫志宇提醒,如果發現駕校打著車管所的旗號做出“確保學生過關”的承諾,學生掌握相關事實證據后可以直接向車管所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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