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贛縣區2023年秋季義務教育招生工作方案( 二 )


2.“住、戶、產權不一致”的適齡兒童少年,原則上在戶籍所在鄉鎮實際居住地學區學校相對就近安置;如戶籍所在鄉鎮實際居住地學區學校學位已滿 , 則由教育部門統籌調劑 。
3.在各鄉鎮公辦中小學校招生計劃范圍內學位仍有余量的情況下,按以下順序依次保障入學:
(1)父(母)在贛縣區購買權屬房產(入住須滿 3個月以上)、租住廉(公)租房(入住須滿 3個月以上)的贛縣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 , 可在其父(母)購房、租住廉(公)租房所在鄉鎮申請入學;若申請入學學校無學位,則由原戶籍所在鄉鎮學校安排其入學 。
(2)父(母)在贛縣區經商、辦廠、辦企業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核發須滿3個月)的贛縣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在其父(母)經商所在鄉鎮申請入學;若申請入學學校無學位,則由原戶籍所在鄉鎮學校安排其入學 。
(3)父(母)在贛縣區務工(務工企業須為其連續購買社保達3個月以上)的贛縣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在其父(母)務工企業所在鄉鎮申請入學;若申請入學學校無學位,則由原戶籍所在鄉鎮學校保障其入學 。
(二)學生本人為贛縣區戶籍適齡殘疾少年兒童入學
贛縣區戶籍適齡殘疾少年兒童,要根據“一人一案”原則確定合理教育安置方式,須確保100%入學 。
1.輕度殘疾兒童少年,由戶籍所在鄉鎮(學區)公辦學校接收隨班就讀 。
2.中度殘疾兒童少年,由家長自愿并在贛縣區特殊教育學校學位允許范圍內接收就讀,或由戶籍所在鄉鎮(學區)公辦學校接收隨班就讀 。
3.重度殘疾兒童少年,由戶籍所在鄉鎮(學區)公辦按要求以送教上門方式保障其受教育權 。
(三)現役軍人、市政府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等人員子女入學
根據《贛州市教育局、贛州軍分區政治部關于印發〈贛州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的通知》(政聯〔2013〕01號)和《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關于印發〈贛州市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市教基字〔2018〕87號)等規定,落實好烈士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類優撫對象子女入學的優待政策,提供市、區相關部門的權威佐證材料(含家庭戶口簿、現居住地憑證),人員名單需分別通過區委組織部、退役軍人事務局、人才辦、商務局等相關部門經核實審定并向社會各界公示無異議后,在其父(母)工作地就近就便優先安排 。
(四)因城市建設、工業園區建設等拆遷家庭子女的入學
1.適齡兒童少年屬政府拆遷戶子女的,其父(母)房屋征收后已經實行安置(含貨幣化安置)的,持家庭房屋征收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協議及加蓋贛縣區拆遷辦或梅林鎮政府公章的協議復印件、被征收人和其子女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在安置地(居住地)所在鄉鎮(學區)公辦學校入學 。
2.尚在拆遷安置過渡期內的,憑家庭房屋征收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協議及加蓋贛縣區拆遷辦或梅林鎮政府公章的協議復印件、被征收人和其子女的戶口簿及復印件、租住地所在村(居)委會證明、租住合同等),可繼續在征收前房產所在學區學校申請入學 , 也可在租住房屋(實際居住地)所在鄉鎮(學區)公辦學校申請入學 。
(五)外來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學
1.戶籍登記在外省(區、市)、本省外縣(不含贛州市章貢區、南康區、贛州經開區、蓉江新區)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或外來人員隨遷子女 , 全面落實“兩為主、兩納入、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 , 在贛縣區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居住證所在鄉鎮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申請入學 。
2.贛州市中心城區所屬的章貢區、南康區、蓉江新區、經開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申請在贛縣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參照“招生辦法(一)”中所述“學生本人為贛縣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第3點有關規定 。
(六)探索落實“長幼隨學”政策
根據省、市招生入學政策要求,從2023年秋季開始,要因地、因校制宜,按照“自愿申請、公開公平、統籌安排”原則,在符合入學條件和學位資源允許的前提下,積極探索試行義務教育階段“長幼隨學”服務 ?!伴L幼隨學”政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2023年秋季僅面向起始年級(一年級)新生試行,即同一戶家庭多個孩子分處城區不同招生學校時 , 一年級新生參加入學報名時可申請“長幼隨學”,經審核符合城區公辦學校入學條件的,將優先安排到其同胞兄(姐)就讀的公辦學校 。申請“長幼隨學”的,在報名時須由家長提交已就讀子女的相關佐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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