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庭前調解是不是必須的


必須進行庭前調解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 ,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由此可見 , 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 , 是法律程序要求 。
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序 , 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 , 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調解和好 , 由于庭前調解不拘形式 , 可以法官調解 , 可以邀請親朋勸解;三是協議便于履行 , 由于調解是出于自愿 , 雙方對結果也認同 , 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 , 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
【離婚訴訟的庭前調解是不是必須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 , 適宜調解的 , 先行調解 , 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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