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作協議合同會簽單 勞務派遣合作協議合同( 三 )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
(3)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 , 吸毒、販毒 。
(5)派遣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醫療期滿后 , 不能適應崗位要求的 。
(6)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
8.甲方根據本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及派遣員工的綜合素質、業務水平等情況調整其崗位時須以書面方式告之乙方 。
9.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 , 要求乙方派遣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到崗工作 , 乙方派遣員工必須服從甲方安排 。甲方按照勞動法相應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換休 , 乙確乙方派遣員工享有的各項權利 。
10.甲方因生產組織發生變化或生產經營困難 , 需要減少派遣員工時 , 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 。員工合同期內甲方終止用工以及員工合同期滿終止用工 , 需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金 ,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給乙方 , 乙方負責辦理手續 。
11.甲方有義務審核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及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 對不符合條件的嚴禁使用 。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
1.乙方應按甲方要求 , 在甲方符合提前告知要求的條件下 , 按時提供合格的派遣員工 。乙方對派遣員工進行政審及崗前體檢 , 經崗前安全和綜合治理等教育后 , 負責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派遣至甲方工作 。
2.乙方在收到甲方勞務費用后 ,  日內向甲方出具發票或財政部門批準使用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收據 。
3.乙方負責派遣員工的工資計算和發放(乙方收到甲方費用后7日內發放完畢) , 以及人事、檔案關系的管理和各項社會保險金的收繳工作 。
4.負責派遣員工各類保險待遇的申報 , 審批和發放工作 。
5.乙方的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 , 未經甲方同意 , 乙方不得任意換人 。
6.今后國家或地方政府有新的派遣員工政策出臺 , 乙方應及時與甲方溝通協商 。
7.負責日常事務性的管理工作 , 如提供有關證明之類問題等 。
七、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宜 。
1.在本協議有效期內 , 乙方的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另外從事與甲方業務競爭有關的工作 。
2.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 , 因工致傷、致殘、致死 , 由甲方負責組織搶救 , 甲方負責召開事故分析會和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 乙方負責相關事宜(住院手續、工傷鑒定)的辦理 , 工傷事故也由乙方統計、上報 。工傷醫療費用等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 所支付的全部費用由工傷保險機構和甲方負擔 。工傷以及工傷員工舊傷復發醫療期間陪護費、交通費、生活補助費 , 陪護人員的工資、交通費、生活補助費按國家或甲方相關規定執行由甲方承擔 。
3.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 , 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 , 按有關規定辦理;因病不能工作 , 或醫療期滿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甲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予以退回 。
4.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產假期間 , 甲方按生育規定執行 。
5.派遣員工因個人原因單方面解除合同 , 甲方可按規定從工資額中扣除該派遣員工因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服裝的剩余部分 , 并收回標志、證件等 , 乙方應予以配合 , 并在得到甲方有關工作交接完畢的書面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
6、對于移交乙方的員工 , 在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所涉及的各種遺留問題由甲方承擔 。
7、派遣員工上崗當月即交納社會保險 , 未產生工資無法扣繳的 , 個人部分由乙方墊繳 , 次月由派遣員工工資扣回;企業部份當月即由甲方支付 。乙方未給派遣員工個人墊付繳納社會保險產生的勞動糾紛、工傷事故等 , 由乙方承擔并負責全部賠償責任 。
八、結算方式 。
按照約定 , 由乙方財務人員按月填寫費用結算表 , 經甲方審核、簽字蓋章 , 辦理結算手續 。因甲方不能按時支付上述費用 , 使乙方無法按時發放派遣員工工資及為其交納社保費用 , 所致損失甲方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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