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車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單位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二 )


(三)公務車輛駕駛員在收到派車通知時 , 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 , 按照通知要求按時出車 。

(四)申請用車的部門或個人在辦理業務事宜時 , 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單位 , 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單位 , 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原因 , 獲得批準后向行政辦公室備案方可延時返回單位 。
(五)公務車輛駕駛員辦完事后應及時返回單位 , 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單位的 , 應提前向行政辦公室說明原因 , 獲得批準 。
(六)公務車輛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 。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 , 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
三、車輛用油管理
公務車實行定點加油 , 行政辦公室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 , 設備物資科、資產財務科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行政辦公室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 , 節約用油開支 , 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
四、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一)工作職責
1、機關公務車輛維修實行定點維修制 。
2、駕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 , 及時發現、檢查故障 , 并能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 , 并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
(二)工作流程
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①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 , 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
②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
③經常檢查各潤滑點 , 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或更換 。
④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
⑤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 , 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 , 保持電瓶周圍干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
單位車輛管理規章制度篇3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和《平陽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 , 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 , 切實降低車輛運行成本 , 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
一、車輛調度
1、根據縣紀委及相關規定 , 為減少車輛費用開支 , 公車實行上下班公勤車制度 , 具體名單附后 。如領導加班加點則須提前和綜合辦聯系 , 以便于綜合辦統籌安排車輛 。
2、管理制度:綜合辦專職副主任具體負責車輛及駕駛員管理事宜 。一般工作由綜合辦專職副主任負責 , 重大事項逐級向上匯報、審批 。
3、公車使用范圍:黨委、人大、政府及工、青、婦、機關科室等領導工作用車;黨委、人大、政府邀請客人接送用車;其他因工作需要 , 經過批準用車 。
4、派車原則:保證書記、鎮長用車 , 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不再配備固定用車和專職駕駛員 , 所有公車由綜合辦統一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使用 , 下屬社區公車由社區確定專人負責統一集中管理 。嚴格實行先遠途 , 后近途;先急事 , 后一般;先考慮主要領導用車 , 后一般干部的用車原則 。城區內一般不派車 。
5、派車程序:一般工作用車 , 事前要與黨政辦專職副主任聯系 , 由其統籌安排 , 通知駕駛員出車并填寫出車單;接送任務完成后 , 車輛應及時開回鎮大院車庫內備用 , 用車單位(人)原則上不得要求車輛滯留待用 。
考慮到會議用車、加班或大型活動用車 , 須提前半天預先登記 , 以便于綜合辦統一安排 。
6、公車原則上不準出借 。其他單位因工作需要調借車輛的 , 應經綜合辦主任或分管領導同意 , 憑《出車通知單》方能出車 。車輛外借期間的汽油費、過橋費以及意外事故 , 均由用車單位負責 。
7、除公事派遣出縣之外 , 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鎮府大院車庫內或公車停放點 , 嚴禁無故在外停宿 。非工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車的 , 必須在事前或事后2日內向鎮綜合辦填報《非工作時間公務用車報告表》 。節假日和夜間安排值班用車用于應急、公務接待等工作需要 , 值班車輛安排表應在上一周周五前報鎮綜合辦 , 以便于綜合辦報備縣紀委黨風室 。
8、國定節假日期間 , 鎮屬車輛 , 包括辦事處車輛 , 必須統一集中停放于公車停放點 , 嚴禁公車私用、亂停亂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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