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需要什么手續 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需要什么手續和證件


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需要什么手續 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需要什么手續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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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需要什么手續
對于機動車要進行登記,就像人辦理身份證一樣進行區分 , 機動車登記也是為了方便追究法律責任 , 如果交通事故逃逸 , 可以迅速追查到車輛 。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需要什么手續,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需要哪些手續1、受理,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機動車變更登記手續齊全2、辦結 , 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資料 , 錄入機動車信息,存入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 。除變更姓名、聯系方式外的,還需要查驗機動車 。3、變更登記成功二、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的辦理條件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 ,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辦理變更登記:(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 , 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三、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辦理的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 , 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2、《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變更的 , 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相關變更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重新核發行駛證 。(二)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備案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 , 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上打刻原發動機號碼或者原車輛識別代號,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購買機動車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在完成繳稅之后才可以去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 。注冊登記之后并不是什么也不管了,如果注冊之后車輛發生變化的,還要去辦理車輛的變更登記 。如果您還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到進行汽車咨詢 。
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如何收費
在泰州地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手續的時候,一定要帶好所有的材料,如果材料不齊全的到時候工作人員會退回,這樣的交流會浪費很多的時間 。那么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如何收費呢,小編已經整理了如下的內容供大家做法律參考 。一、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如何收費1.機動車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車架等事項不需要收費;2.機動車共同所有人變更、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使用性質改變需要收取10元行駛證工本費;3.機動車套牌車換證需要提交行駛證工本費10元機動車臨時號牌5元機動車號牌100元/副 。二、泰州機動車變更登記法律依據節選《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梢韵虻怯浀剀囕v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 ,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行駛證;(四)屬于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 , 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五)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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