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發現公職人員以前超生處罰案例 現在發現公職人員以前超生( 四 )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秳趧雍贤ā返谒氖藯l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即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選擇權在于勞動者 。
具體到本案中,電信喀什分公司作出《關于對古麗波斯坦·亞森處理的決定》,認為古麗波斯坦·亞森違反計劃生育超生兩胎,根據《關于印發中國電信新疆公司員工獎懲辦法的通知》關于“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計劃外生育的,視情節給予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經會議研究決定,解除與古麗波斯坦·亞森之間的勞動合同,但在作出該處理決定后并未向古麗波斯坦·亞森送達或者告知 。
承前所述,古麗波斯坦·亞森雖然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但電信喀什分公司認為超生兩胎與事實不符,且電信喀什分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將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關于印發中國電信新疆公司員工獎懲辦法的通知》向古麗波斯坦·亞森進行了有效公示或者告知 。雖然電信喀什分公司依據《中國電信新疆公司員工獎懲辦法(暫行)》第二十四條第十九項關于“對于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計劃外生育的,視情節給予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規定,解除了與古麗波斯坦·亞森之間的勞動合同,但該項同樣規定了視情節進行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在古麗波斯坦·亞森自行于2016年12月23日已經繳納社會撫養費、電信喀什分公司認定超生兩胎事實錯誤且未舉證證明已達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程度的情形下,解除與古麗波斯坦·亞森之間的勞動合同不當 。一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判決雙方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

綜上所述,上訴人電信喀什分公司的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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