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發現公職人員以前超生處罰案例 現在發現公職人員以前超生( 二 )


原審原告電信喀什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確認電信喀什分公司與古麗波斯坦·亞森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并判令不能恢復電信喀什分公司與古麗波斯坦·亞森之間的勞動關系 。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即勞動法律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據勞動法律規范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的法律關系 。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電信喀什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對古麗波斯坦·亞森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2.古麗波斯坦·亞森的仲裁請求是否超過仲裁時效 。

關于爭議焦點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據此,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管理勞動者的權利,但是存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且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法制定,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后,用人單位有權依法、依規章解除勞動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本案中,電信喀什分公司需要舉證證明古麗波斯坦·亞森違規超生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且其制定的《中國電信新疆公司員工獎懲辦法》依法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古麗波斯坦·亞森 。
首先,電信喀什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制定了《中國電信新疆公司員工獎懲辦法》并規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計劃外生育的,視情節給予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但古麗波斯坦·亞森于2016年11月30日生育了第三胎,故可以推定《獎懲辦法》制定并發布時古麗波斯坦·亞森已經懷了第三胎并將要生育,且電信喀什分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已將《獎懲辦法》有效公示或者告知古麗波斯坦·亞森;
其次,2017年12月21日,電信喀什分公司對古麗波斯坦·亞森處理的決定書中載明“超生2胎”,與該院查明的事實不符,該院查明古麗波斯坦·亞森超生1胎;最后,古麗波斯坦·亞森身為企業職工計劃外生育,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但是對其作出最為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并不是唯一的選擇,從處分種類的排列先后來看,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但電信喀什分公司對古麗波斯坦·亞森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分,應當舉證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較其它處分行為更具有合理性,即應舉證證明古麗波斯坦·亞森違規超生的行為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但庭審中電信喀什分公司出示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古麗波斯坦·亞森的超生行為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 。故該院認定,電信喀什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對古麗波斯坦·亞森不發生法律效力,電信喀什分公司應繼續履行其于2004年11月1日與古麗波斯坦·亞森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 。

關于爭議焦點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
【現在發現公職人員以前超生處罰案例 現在發現公職人員以前超生】
因電信喀什分公司未將解除勞動的通知有效送達古麗波斯坦·亞森,古麗波斯坦·亞森在得知解除勞動合同后提起申訴、提起勞動仲裁,古麗波斯坦·亞森提起勞動仲裁時并未超過仲裁時效 。

綜上,對電信喀什分公司要求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并不能恢復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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