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發現公職人員以前超生處罰案例 現在發現公職人員以前超生( 三 )


一審判決:一、駁回原告電信喀什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原告電信喀什分公司繼續履行其于2004年11月1日與被告古麗波斯坦·亞森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 。
上訴人電信喀什分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改判電信喀什分公司和古麗波斯坦·亞森之間不能恢復勞動關系 。
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并不是仲裁裁決書和一審判決所適用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秳趧雍贤ā返谖迨畻l規定的是雙方之間勞動關系解除后,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一個程序規定,該手續和證明的出具并不影響雙方之間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的事實及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
一審法院以未給古麗波斯坦·亞森出具解除合同證明為由,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及釋義可以看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適用要符合三個條件 。
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 。其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第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
本案中,古麗波斯坦·亞森的確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2012年、2014年先后兩次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規辦理業務受到兩次處罰,第三次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而且給公司造成了不利影響 。故電信喀什分公司依法與古麗波斯坦·亞森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2.電信喀什分公司解除與古麗波斯坦·亞森的勞動合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古麗波斯坦·亞森在工作過程中分別于2012年、2014年因違規辦理業務受到過兩次處罰并通報,之前都因未觸及法律從輕處理,但第三次存在2017年隱瞞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事實,不僅違反了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亦在公司造成不利影響 。2016年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新疆分公司)頒布的《員工獎懲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九項規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計劃外生育的,視情節給予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本辦法自2016年頒布,并公布于企務公開欄,且2017年8月電信喀什分公司下發關于貫徹落實喀什行政公署《關于全面深化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切實控制人口增長過快的意見》的文件精神通知,即刻安排電話電視會議召開關于計劃生育專項治理工作安排會議并下發通知,該公司已向包括古麗波斯坦·亞森在內的全部員工告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法律后果,古麗波斯坦·亞森明知其存在違法行為,刻意隱瞞直至被揭發,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

上訴人古麗波斯坦·亞森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
二審期間,上訴人電信喀什分公司向二審法院提交以下新證據:
某文件的截屏,證實2017年12月22日已通過單位公文網站向全體員工進行了公示 。經質證,古麗波斯坦·亞森認為該證據并非新證據,一審中已提交 。二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在一審中已經提交,且經質證,不屬于新證據 。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二審法院認定如下: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基本一致,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本案的爭議的焦點是:古麗波斯坦·亞森與電信喀什分公司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應當繼續履行 。


首先,根據古麗波斯坦·亞森生育第三個孩子時生效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復婚者除外),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城鎮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二)農村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達到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子女數,另一方未生育的 。具體到本案中,古麗波斯坦·亞森與其丈夫系再婚,再婚前古麗波斯坦·亞森育有一女,再婚后,于2015年7月8日生育一子育一女,兩人共撫養3個孩子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古麗波斯坦·亞森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第一胎,但電信喀什分公司作出的《關于對古麗波斯坦·亞森處理的決定》認為超生兩胎,與事實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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